2014年来,腾冲县通过推行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公示、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和“一把手”述廉几项工作,重监督、强制度、转作风,对领导干部进行“阳光消毒”

2013年来,芒市纪委按照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处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开启“五盏明灯”,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纯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近年来,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立足于纪检体制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管理

“严禁携带移动电话和复习材料,严禁交头接耳,试卷不得做任何标记……”,随着考试规则宣读结束,一场“特殊”的考试正在进行,这是近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对拟提拔任用

5月21至22日,巍山县举办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培训班。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蒋拓东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培训邀请《白州清风》顾问尚京云老师,大理州纪委案审室、信访室、信息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管,新平县把五项措施贯穿于干部教育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常规学习“强素质”。

师宗县纪委监察局在清理协调议事机构工作中,认真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的安排部署,报请县委对参与的120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取消或不再参与104个,保留或继续参与16个。

玉溪市新平县不断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派出机构管理模式,凸显“六大亮点”,全面推动纪检监察派出机构职能职责的有效发挥。管理体制上凸显“顺”字。

5月22日,昆明市举行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专题党课暨推进会。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应永生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授课。应永生强调,要以从严

据凤庆县纪委“案件处理中心”记录,去年县纪委监察局多次同时派6个工作组,查办了“套取扶贫专项资金专案”、“3.06贿赂窝案”等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全年查办党政纪案件50件58人,同

剑川县纪委结合“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的开展,从严要求干部队伍,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品格、境界和素质,为扛好监督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严格要求。

腾冲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三转”的要求,聚集中心工作,突出主业、落实主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去年以来,共通报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单位4个,人员14人,对9名

2015年以来,福贡县纪委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提拔培训力度,严要求、高标准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活力。择优选调,严把入口关。上半年,全县共提拔任用科级领导47名,涉及纪检监

2015年以来,南华县纪委监察局持续深化“三转”工作,在思想认识上逐步实现了要我转到我要转的转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被弱化、淡化的趋势得到明显改变,“三转”工作

富民县纪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沟通左右,协调内外,弘扬议事之风气,履行协调之职责。

在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中,普洱市纪委监察局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更加有效地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更加注重完善办案领导机制。

2014年以来,大理州宾川县强化干部队伍建设,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坚决防止“灯下黑”。

2014年来,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守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红塔区纪委围绕执纪、监督、问责等主责主业,在工作中采取“一建二评三强化”的方法抓实干部队伍建设

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察局立足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上率下,多措并举,立行立改,保持工作定力,做实、做细“三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4年以来,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州纪委“三转”工作要求,牟定县纪委监察局进一步理清思路,找准定位,明确职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腾冲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要求,厘清责任、聚焦主业、认

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永善县严格按照转职能要求,全面清理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县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纪委、县监察局参与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总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守责任担当,强化

宾川县为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坚持“四个突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突出培训对象的层次性。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划

“(出示证件)我们是ⅹⅹ纪委(监察局)调查组的,根据办案需要,需要与你核实一些情况,希望你如实回答,如果出具伪证,拒不出证、隐匿、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等妨碍案件调查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