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
章某,女,中共党员,A市某区医院财务科原科长。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章某按照该医院院长沈某的要求,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方式先后10次套取公款79万元,存于章某私人银行卡上,用于该单位违规宴请、购买烟酒以及发放津补贴等支出。
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3月,俞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依法抓获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依职权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扣押,因该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处于装修改造阶段,由俞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对上述5人的手机进行保管。
这是一起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
王某,某省A国有招标采购公司(简称A公司)业务处处长。
王某,男,中共党员,B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2019年,根据B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王某被抽调参与该市安置房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异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接送及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开发商张某为中标安置房建设项目,向王某送好处费10万元,并另给王某10万元,委托其向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5名成员每人送2万元,请求评委会予以关照,最终张某中标该建设项目。后王某被B市纪委监委查处。
何某,中共党员,某国有控股银行A省分行(简称A行)行长。2017年7月,A省民营甲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何某帮其公司融资5000万元。因甲公司无经营业绩和抵押物,不符合A行的贷款条件,无法直接从A行融资,于是何某承诺帮忙从其他渠道融资,但事成之后要求占甲公司30%的干股,李某同意。
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受贿数额为目前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其主观认识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当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而不能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因此,房屋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5年11月,金某某在因公出国前,收受黎某某送给的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6.52万元);同月,收受黎某某送给的12万元现金。前述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在监管企业报销个人费用是贪污还是受贿
2018年10月,刘某与田某去北京出差时,到某商场购买物品,购买过程中,田某相中了一只5万多元的玉镯,但带的钱不够。刘某说,用从单位预支的钱垫付吧,回去再处理。回到公司后,田某
江某,B区某镇财政所出纳。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江某利用管理该镇多个银行账户开支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款16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炒股。2012年12月,江某从个人账户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会犯挪用公款罪?”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办结的一起挪用公款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其中一名被告人杨阳为某私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
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2015年3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企业主蒲某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提供关照,事后收受蒲某送的大众牌途锐汽车一辆。2018年10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6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两则案件通报都涉及到指定管辖原则。那么,指定管辖是什么?为什么要作出指定管辖?
某市国资委全资设立了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该投资控股公司与社会民营资本共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前者占80%股份,后者占20%股份,A公司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在担任该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大讲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在党委会、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会议上讲忠诚、干净、担当,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问:王某某在担任县委书记期间,认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张某,并帮助其协调解决所开发建设楼盘的土地出让、产权办理等相关事宜。张某承诺在王某某调离县委书记岗位后,送给王某某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
周某,某区新城建设管委会征地拆迁办主任,因某村的征地拆迁工作较为辛苦,其提议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套取一些出来分给拆迁人员(未提及分给自己)。周某与征拆办土地征收科科长黄某、
【典型案例】李某,某村党总支书记。陈某,该村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村党务工作。2018年10月,李某向陈某提出,本村村属企业负责人王某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建议在本年度将其发展入党
徐某,中共党员,某县A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李某,中共党员,某县A局副局长,分管后勤工作;张某,B公司法人代表。
2018年10月,A市要采购一批绿植,用于城市绿化。该市某镇副镇长王某(中共党员),为了让妻子经营的公司承揽该项目,给市里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张某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洋酒、香烟等礼品
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都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两者应该如何区分?这里,我们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一:冯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2017年1月至10月,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计人民币1250元。
刘某甲,中共党员,某市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刘某乙系刘某甲的弟弟,工程承包商。2019年,该市实施了一个水利项目,刘某甲所在企业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刘某甲告知刘某乙参与
2010年的一个周末,在成都市某西餐厅,商人乙对国家工作人员甲说:“我这几年在你单位做了一些业务,也赚了一些钱,我心里一直想对你表达感谢,我记着还要给你100万元,等你退休后或
张某,中共党员,A县B乡乡政府工作人员。2010年7月,A县B乡政府对该乡土地实施征收,在摸底调查C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时任C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协助乡政府实施本村土地打点丈量工作)
刘某,中共党员,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2016年至2019年,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数十人减轻刑事处罚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请托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中
近日,陕西省监委决定对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释放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王某,中共党员,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自2005年起,王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李某谋取利益。章某某系王某情人,与李某也相识。在日常聊天中,王某曾经对章某某透露
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办中学会计。2013年至2018年期间,该中学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胡某为工商银行A支行行长。王某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通过胡某从A支行贷款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该定期向A支行偿还贷款利息。
这是一起被告人当庭翻供却未获法庭支持的案件。被告人在接受监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然而,在一
甲,A市科技局原副局长。2019年,A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甲与某科创公司董事长李某关系密切,在甲的帮助下,该公司多次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扶持。2018年,甲出资100万元购得该公
王某,中共党员,A市坤鹏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原总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5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无争议。但对于赵某在年节及办理“红白事”时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特别是请托事项出现前赵某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送给同样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如何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取”他人钱财不还,如何定性?近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份刑事裁
周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2018年10月,周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1万元礼金。2019年3月,张某被组织谈话后,周某向张某打听谈话内容,张某告知其已向组织交代了给予周某礼金的事实。
渎职犯罪的认定,就是发现并固定被调查人渎职行为的违规点,依法鉴定或审定损害结果,并建立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过程。
本案中对于填补接待费的120万元是认定为贪污还是违反财经法规产生了分歧。
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二集《全面监督》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2月,吉林省纪委接到反映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
沈某,中共党员,2013年8月起任A市B区C街道D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018年12月,沈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C街道党工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辞去居委会副主任职务,改任D社区专职工作人
四年,还是五年?看似这是简单的选择题,其实背后有着量刑大学问。在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抗诉案件中,就遇到了是否认定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还是五年的问题
2013年至2017年,某乡政府在已按规定发放工会福利情况下,班子集体决定,以该单位重大活动保障责任较重为由,每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发放洗发水、沐浴露、牙膏、牙刷等洗浴洗漱用品
王某,非中共党员,A市B区某镇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理事长,其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套取经联社资金50万元。该经联社是由B区某镇村民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王某是该
刘某,中共党员,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8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
李某,中共党员,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
本案争议点在于,江某是否成立受贿罪,如果江某成立受贿罪,是否适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规定。
对以上案例量纪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新旧《条例》的衔接及《条例》规定的量纪情节理解不一致。准确理解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确保新旧《条例》的无缝衔接,是做到精准量纪的前提。笔者
王某,安徽省滁州市经开区某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和外来人员居住证办理等行政事项。因工作关系与辖区内甲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汤某相识。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综上,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需要透过“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表象,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对互涉案件的处理原则。
9月11日,“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黄平作为第60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其成功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徐某,A县B村会计,协助政府从事购房补贴申报审核等工作;张某,B村村民,系徐某外公。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该案违反法规的主体蒋某某是非党员监察对象。因此,在对其违反法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既要考虑其非中共党员身份,同时也要考虑村委会副主任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
在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认定是关系到监督执法精准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执法办案部门加深认识和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2019年5月,童某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决与监委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均一致,童某未提出上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万某,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聘用制业务员,2010年5月被派到该公司的江苏办事处工作,代表A公司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接工作。
本案中,李某在具体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职问题,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故可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纪行为(以下简称“两面人”行为),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
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变现公物,所得款项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权,涉嫌挪用公款罪。
2018年7月17日,A区纪委监委对吕某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9月27日,A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吕某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
2019年5月,A市监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找到了黄某,黄某主动交代了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经查,黄某为了顺利承接工程,找李某帮忙。李某同意帮忙,但提出家里装修房子差2万
赖某,中共党员,某区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赖某明知辖区J公司安置的下岗职工数未达到减免企业营业税的标准(根据当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
赵某,中共党员,某县级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对其子赵某华一贯溺爱,且因赵某工作较忙,对赵某华疏于管教、放任纵容,赵某华逐渐染上一些恶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赵某华利用
周某,中共党员,A县卫健委副主任。2013年,周某经其朋友赵某介绍认识A县B医院(私营)院长张某,后张某联系周某,让其帮忙介绍病人,每月支付报酬2500元。
综上,王某带队到相关高校进行公务活动期间,违规接受3所民办高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接受同城高校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3所异地省属高校陪餐人数超标问题未予制止
在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和违法、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是纪委监委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体制改革后,涉案财物的处置较以前发生了一定变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
张某,某镇政府公务员,主要从事党建工作,负责管理和发放党建经费。
2016年9月,某市政工程公司为承接辖区道路排水工程项目,请托李某给予关照,李某通过该区副区长赵某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的职务行为,使该市政工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并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授权纪
罗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6年7月,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款项结算等方面为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人民币8.6万元。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该“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
单位自首的效力能够及于实施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即单位自首一旦成立,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罪行的,即可认定为个人自首,而不需要以自
A市B区学历入户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甲欲获得A市B区户籍资格后购买房屋,但其仅有初中学历。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自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后,监察调查如何
个案中,如果需要运用共犯理论中的犯意联络来认定是否构成共犯,那么此案中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一般是不明显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实现职务犯罪调查的法治化,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出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使调查人员做到“有良法可依”。
2018年10月,有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刘某与在其部门承揽工程项目的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存在违纪问题。经查,2016年12月,刘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利用职务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8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冻结、查封、扣押、调取等措施。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巡视员彭建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02年,A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实际控制的B医药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土地买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送的B公司20%的干股,价值78万元,登记在王某妻子刘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赵某,某市红十字会会长。2017年6月12日,赵某个人同意王某某到单位账户上借用人民币6万元,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某市救援队注册,并让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7年6月16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追诉时效”和“滥用职权”的认定
以收银行卡方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孔某在介绍贿赂的过程中,编造理由骗取行贿人包某4万元,对该“截贿”行为的定性,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单独以诈骗罪论处?对存在“截贿”情形的介绍贿赂
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形:第一,自动投案,但只交代部分数额,企图蒙混过关。对此,要判断其交代的事实是否构成主要犯罪事实。第二,没有自动投案,被采取留置措
本案中在李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李某某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立案”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纪委监委立案?笔者认为,从法理和实践需要来看应当包括,建议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在具体条文表述中予以明确。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此处说的是“教唆他人犯罪”,而不是“教唆他人故意犯罪”。“教唆他人犯罪”应该理解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
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判断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行为人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时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拥有公权力,“办事”和“收钱”之间是否构成
杨某,A市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市政协委员。2015年至2017年,杨某借“两节”、住院治病及外出学习之机,收受市供销社下属干部所送现金20万元及名贵烟酒若干。2018年11月,A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