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监察机关有了职务犯罪调查职权。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直接对接司法,也直接体现着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
问:您认为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法治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何家弘:完善立法是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基础,依法办案是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关键,证据规则是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保障。
实现职务犯罪调查的法治化,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出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使调查人员做到“有良法可依”。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双刃性”,规范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也具有“双刃性”:一方面,它授予调查人员进行特定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具有授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限制调查人员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限权的作用。比如,监察法授予监察人员调查权,可以采取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带有强制性的调查措施,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使用作出了程序性限制。
实现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关键就在于监察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监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调查程序的规定。依法办案的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要实现职务犯罪调查的法治化,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让调查人员养成严格依法办案的行为习惯。
职务犯罪调查的基本任务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直接对接司法,要实现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法治化,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在法治化背景下,办案不仅要自己明白案件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要让别人明白,要用法律认可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用证据说服检察官,在审判阶段用证据说服法官。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就是办证据,办案工作的质量就体现在证据上。
问:您认为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规范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何家弘: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规范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职务犯罪调查行为要实现规范化。调查活动是由具体办案人员的职业行为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职业行为会直接影响到调查工作的结果。由于人的素质和性格都有所不同,知识和经验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所以,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单凭个人的道德素养、知识经验去处理问题,调查工作的质量就很难保证,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恣意妄行等现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职业行为准则,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第二,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要实现规范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职务犯罪调查活动必须遵守“程序法定”原则。这就是说,调查活动的程序必须由法律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办案人员自行决定。因此,从立案调查到调查终结的整个过程都要有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要制定各项工作规程和各项业务流程。特别是在采取那些直接涉及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强制性措施时,更要严格遵守统一的程序性规范。
第三,职务犯罪调查方法要实现规范化。如前所述,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收集证据并据此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这里所说的“方法”主要指收集证据的方法。无论是哪个种类或哪个层次上的取证方法,在对其进行规范的时候都要考虑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科学的要求;其二是法治的要求。
第四,职务犯罪调查标准要实现规范化。职务犯罪调查是社会的一个功能系统,其成效必须在社会中接受检验,而接受检验就要有一定的标准,而且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标准。职务犯罪调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标准,例如,立案的标准、留置的标准、搜查的标准、扣押的标准、结案的标准等。这些标准既要有合理性,也要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的作用,才能保证调查结果的统一规范。
问:您认为实现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路径是什么?
何家弘:专业化是法治化、规范化的进路。要实现法治化与规范化,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就要走向专业化。
首先是调查职能的专业化,这主要涉及监委的内部机构设置问题。目前,地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都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的模式。让监督者专门负责监督,审查者专门负责审查,这体现了纪检监察体制的专业化改革。但是,审查调查部门往往同时承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职能,虽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常有联系,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证据标准有很大差别,违法调查和犯罪调查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我认为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要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职务违法调查职能与职务犯罪调查职能的专业化分工。
其次是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和调查方法的专业化。这就要求从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我们可以通过遴选、培训、实战,逐步形成一批职务犯罪调查的专家。这不仅有利于职务犯罪调查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