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群众,某管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赵某先后成立了多家管材、阀门销售公司,代理销售阀门、水暖器材、水泵配件等供水管材、管件,并承揽供水管道工程分包业务。2004年至2022年,A国企主要负责人甲(另案处理)应赵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将其代理的管材、管件品牌纳入A国企供应商名录,并通过向A国企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赵某承接相关供货业务。在此期间,赵某先后送给甲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0余万元。经审计,除去正当经营支出,赵某通过行贿所承接的业务共计获利4800余万元。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福建省漳州市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行业和领域,从选题、监督、治理三个环节精准发力,推动实现靶向整治、系统施治。

受贿行贿不仅要一起查,而且要一起罚。处罚行贿的很重要一点在于行贿违法所得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追缴,而追缴的前提在于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实践中,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是办案中的难点,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

张某甲,男,1975年1月入党,A市环卫集团董事长。2018年7月,A市环卫集团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B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求张某甲帮忙,并顺利中标该项目。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起诉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起诉意见书》应当忠实于事实真象,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涉案财物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这是规范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调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对扣押措施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用11个条文对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调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实践中,查准账是发现违纪违法或涉嫌贪污挪用等犯罪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要善于从异常的会计资料中发现疑点。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

范某,中共党员,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12年4月,范某妻弟杨某与其朋友成立B公司并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杨某占股6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多次向A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告知其与范某的亲属关系,范某对此知情。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立证据收集运用审核关口,以确保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前相关证据经过严格审核,以此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笔者谈几点思考。

实践中,为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很多县级纪委建立了乡案县审机制,常见的模式是乡镇纪委对违纪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前,将案件报送县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于乡案县审和乡镇报批案件均需要报县级纪委进行审核,且均由审理部门受理,为避免实践中出现程序适用混乱、处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笔者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衔接予以分析。

电子数据兼具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其生成、存储、传输等各环节均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这决定了电子数据取证除遵循一般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相关的专业技术性规则,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取证规则更为精细化和专业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善。笔者认为,实践中做好监察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姜某,A市科技局局长,与A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因工作关系认识。2022年9月,私营企业主张某因在A市人民法院有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判决,遂请托姜某向A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希望获得有利判决,并送给姜某100万元,姜某答应张某帮其向黄某打招呼。但姜某实际未与黄某联系,后张某在A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胜诉。

图解纪法丨中央纪委办公会议批准哪些处分事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纪委监委立足职责定位,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治理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

王某,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至2022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所任职公司的保安派驻业务款转入自己注册成立的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国有资金365万余元。钱款转入王某个人公司银行账户后,其又通过伪造保安人员工资表及领取备用金的方式将资金提现,累计提现362万元,其中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案发,提现150万元。

立案时未收回的债权能否认定为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渎职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因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处置的情况。笔者认为,立案时未收回的债权能否认定为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要贯彻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类条款属兜底条款,实践中,兜底条款作为立规留白技巧,对惩治新型违纪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工作,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兜底条款。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保证。河南省鹤壁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探索完善做深做细做实政治监督的有效途径,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唐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A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建设、验收等工作。2019年,唐某为工程建设老板甲、乙在A公司获得多个工程项目谋利。同年,唐某以购房为由向甲无息借款500万元,再转手有息借给乙,乙将资金用于其工程项目,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截至2021年底,唐某共计获利80余万元。

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是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必备要件之一。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同一主体以不同身份实施同一行为,对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定性处理会产生不同影响。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全面、有效、适度,确保取证精准有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将国有企业腐败列为重点整治领域之一。落实该部署,工作实践中,初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问题线索是一重要环节,结合实践,笔者浅议初核此类问题线索需注意的六个方面。

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与处分的,应履行哪些处分审批程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湖北省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思考和谋划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政治监督,以具体求深入、以精准求实效、以常态求长效,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宜昌落地见效。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谈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