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制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5-08-28 15:15:47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一是坚持于法有据。与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了充分衔接,服从上位法,在精神实质上保持一致。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等。

二是着眼全面履职。紧紧围绕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作风建设落实情况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等五个方面设定监督责任内容,防止把纪委监督责任仅仅等同于“查案子”、“抓贪官”,努力按照党章规定找准定位,构建纪委监督责任的完整工作体系。

三是突出关口前移。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决策部署精神,立足于抓早抓小、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执纪,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覆盖、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省委巡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工作机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九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保障措施,目的在于把大量的工作放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性、常态化监督管理上,使违规逾纪者初露端倪就受到警醒,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

四是体现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纪委的“责任田”,必须守土尽责。在规定中设立专章,对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轻重的处理方式、适用条规以及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就在于防止在履行监督责任方面瞻前顾后、畏难消极,真正做到监督有力、铁面执纪。

五是力求具体可行。责任内容、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都努力把我省近年来监督执纪的一些经验做法归纳涵盖进来,具体内容上防止笼而统之、大而化之,能够点到的尽量点到,能够点细的尽量点细,让各级纪委明确新时期履行监督责任的原则、思路、方式和纪律要求等,突出有效、管用、便于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