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 规定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6-02-29 18:02:23   来源: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联系地区、单位下列情况:

(一)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情况;

(二)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行政纪律等的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

(五)党政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纠正“四风”等方面的情况;

(六)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所联系地区、单位下列事项:

(一)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对轻微违纪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提出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党政纪重处分或者调整职务的建议,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建议;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行为,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问责的建议;

(三)应由行政监察机关参与调查和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四)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协助和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党委、政府的重要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二)协助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

(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好违法犯罪党政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做好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的回复,组织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工作。

四、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