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案件中,受贿人为规避惩处,往往“受而不收”,即不直接占有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而是与行贿人约定由第三人甚至行贿人本人保管财物,还有的请托人就行贿数额向受贿人作出虚假承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素,实践中,对此类本人未实际取得财物,或存在请托人虚假承诺等行为定性,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判断的关键在于受贿人能否实际控制财物。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供讨论。
赵某,某县副县长,与商人李某经济往来甚密。同时,赵某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孙某谋取利益。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给犯罪认定带来诸多难点。笔者结合实践,对委托理财型受贿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析。
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腐败行为更趋隐蔽。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严查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谈几点体会。
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甲乙二人商议,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元,占股20%,乙出资800万元,占股80%。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类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收受请托人以感情投资方式送予的财物,其中请托人有些有具体请托事项,有些则没有,这类情况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贿,如果构成,受贿数额是否累计计算?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此予以分析。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冯某系中共党员、某中央企业三级子公司决策支持部经理。2020年6月,冯某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处分期满后于2022年6月恢复党员权利。
对党的组织给予纪律处理,是指党的组织依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所采取的纪律惩戒措施。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近年来,一些党员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变得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职不收离职收”,企图通过“期权腐败”的方式,延长权钱交易时间跨度,规避被查处的风险。“期权腐败”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为对其监督定性、量纪定罪带来一定困难。笔者结合实践,对查处“期权腐败”案件需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行受贿犯罪中,贿赂双方有时会依托中间人居间交换信息、相互引见、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此类居间介绍行为,有人认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有人认为应认定为行受贿罪的共犯,由于二者法定刑差距较大,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以供讨论。
马某,中共党员,A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2019年4月,收到A市审计局关于对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审计通知后,马某担心2018年单位违规发放过节费10万元的行为被审计发现,于是安排财务人员将涉及该10万元的记账凭证予以转移,并篡改了相关账簿记录。A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随即移送A市纪委监委处理。据此,A市纪委监委对马某立案审查调查。
刘某,A国有企业负责人。2015年8月,A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企业综合楼对外出租,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遂向刘某表示想购买该楼所有权。因该楼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无法通过交易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王某提出,由其负责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A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刘某认为,王某不可能将该楼房进行过户,答应王某的要求也实现不了,遂表示同意。
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供讨论。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得知张某女儿之前通过了教师招聘成为教师,遂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助其女儿能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张某50万元人民币。张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该区教育局局长谢某。谢某明确表示,目前教师招聘考试工作程序正规,无法办理。张某得知后,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唐某。2020年8月,唐某女儿通过自身努力,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同月,唐某将50万元给予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借节日探望、婚丧嫁娶之机,顶风违纪违法,违规向有关领导干部或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下统称礼品礼金),甚至搞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在有力惩治收礼的同时,还需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违规送礼的问题。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该款规定对调查实践中的“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指南,也对监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提出了更高标准。笔者认为,应从注重全面收集书证、全方位收集证言、查证赃款赃物去向三个方面着力,通过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有效提升贪污贿赂“零口供”案件的办理质量。
李某,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属A公司的出纳,2013年开始在A公司工作,2013年2月将一笔金额40万元的A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理财,一个月后归还,按照刑法的规定已超过追诉时效。初核发现,A公司直到2015年才改制为该事业单位独资公司,改制前属国有控股公司,而李某是A公司经该事业单位授权直接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该事业单位按照雇员制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要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监督检查,有力有效服务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谈话僵局本质上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状态,矛盾运动的前进性与曲折性表明僵局有朝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正确分析谈话形势以及转化条件,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有利形势,促使谈话整体进程朝着有利方向发展,就可以破解谈话僵局。破解谈话僵局关键在于促使谈话对象由对抗转向合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粮食公司总经理,该粮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向B公司供应小麦。2017年,粮食经销商王某找到张某,称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应小麦的指标,由其组织供应,请张某利用粮食公司资金、仓储等条件,帮助解决供应小麦资金不足等问题,承诺事成后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双方签订合伙合作协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纪委监委切实履行好监督基本职责,找准服务发展和履职尽责的切入点、结合点,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赵某,系甲县县长刘某表弟,二人关系密切。2017年初,赵某邀商人张某到甲县投资一政府招商项目,并告知其与刘某的特定关系,有能力为项目中标及实施提供帮助。后经赵某请托,刘某在该项目竞标过程中为张某谋取了竞争优势,使其顺利中标,并在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方面提供了帮助。项目完工后,赵某谎称刘某要求张某提供100万元“辛苦费”,后张某将100万元交给赵某并委托转交刘某,赵某予以私吞,刘某对此不知情。
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是其行使申辩权利的体现,也反映了其态度和认识。实践中,要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的收集与固定,坚持正向论证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确保案件定性精准、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房产作为不动产,兼具使用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房产的价格普遍较高,通过收送房产实现利益输送逐渐成为贿赂犯罪的常见手段。笔者结合实践,对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形作以下辨析。
专项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基本职责、不断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抓手。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和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内容,聚焦重点、紧盯难点、关注痛点,突出“专”字抓监督,有力有序开展“点题整治”,全力提升监督精准度和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以上两个条款中都出现了“加重一档”,具体运用时有何区别?笔者认为,对此应厘清几个概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执纪执法制度规范越来越严密,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规定了特别的办案程序。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笔者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以及办案程序进行了梳理。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坚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聚焦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开展镇村一体化巡察,以高质量巡察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该条规定较有特色:在一个条文中将两个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规定;两罪同为结果犯,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可适用的刑罚相同。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笔者认为,应把握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
关某系A市某局局长,钱某、钟某系私营企业主。钱某知悉钟某与关某关系好(非特定关系人),遂给钟某300万元,请其转交给关某并请托帮忙尽快审批某事项。钟某将100万元转交关某并告知该钱款为钱某所送。剩余200万元钟某私自留下。后关某利用职权帮助钱某完成审批,钱某为感谢钟某协调,又单独送给钟某50万元“感谢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一站一点一册”打好基层监督“组合拳”,延伸监督触角,夯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以精准监督推进精准治理。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在法律领域,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笔录(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源自被谈话人的言语表述,必然会用到模糊语词,而办案人员在整理加工、提炼概括谈话内容以形成笔录时,也要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据标准对模糊语词作出选择与确认。因此,正确看待笔录中模糊语词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慎、规范使用模糊语词,对提高笔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赵某,群众,某管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赵某先后成立了多家管材、阀门销售公司,代理销售阀门、水暖器材、水泵配件等供水管材、管件,并承揽供水管道工程分包业务。2004年至2022年,A国企主要负责人甲(另案处理)应赵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将其代理的管材、管件品牌纳入A国企供应商名录,并通过向A国企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赵某承接相关供货业务。在此期间,赵某先后送给甲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0余万元。经审计,除去正当经营支出,赵某通过行贿所承接的业务共计获利4800余万元。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福建省漳州市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行业和领域,从选题、监督、治理三个环节精准发力,推动实现靶向整治、系统施治。
受贿行贿不仅要一起查,而且要一起罚。处罚行贿的很重要一点在于行贿违法所得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追缴,而追缴的前提在于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实践中,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是办案中的难点,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
张某甲,男,1975年1月入党,A市环卫集团董事长。2018年7月,A市环卫集团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B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求张某甲帮忙,并顺利中标该项目。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起诉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起诉意见书》应当忠实于事实真象,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涉案财物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这是规范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调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对扣押措施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用11个条文对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调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实践中,查准账是发现违纪违法或涉嫌贪污挪用等犯罪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要善于从异常的会计资料中发现疑点。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
范某,中共党员,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12年4月,范某妻弟杨某与其朋友成立B公司并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杨某占股6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多次向A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告知其与范某的亲属关系,范某对此知情。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立证据收集运用审核关口,以确保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前相关证据经过严格审核,以此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笔者谈几点思考。
实践中,为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很多县级纪委建立了乡案县审机制,常见的模式是乡镇纪委对违纪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前,将案件报送县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于乡案县审和乡镇报批案件均需要报县级纪委进行审核,且均由审理部门受理,为避免实践中出现程序适用混乱、处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笔者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衔接予以分析。
电子数据兼具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其生成、存储、传输等各环节均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这决定了电子数据取证除遵循一般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相关的专业技术性规则,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取证规则更为精细化和专业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善。笔者认为,实践中做好监察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姜某,A市科技局局长,与A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因工作关系认识。2022年9月,私营企业主张某因在A市人民法院有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判决,遂请托姜某向A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希望获得有利判决,并送给姜某100万元,姜某答应张某帮其向黄某打招呼。但姜某实际未与黄某联系,后张某在A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胜诉。
图解纪法丨中央纪委办公会议批准哪些处分事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纪委监委立足职责定位,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治理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
王某,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至2022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所任职公司的保安派驻业务款转入自己注册成立的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国有资金365万余元。钱款转入王某个人公司银行账户后,其又通过伪造保安人员工资表及领取备用金的方式将资金提现,累计提现362万元,其中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案发,提现150万元。
立案时未收回的债权能否认定为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渎职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因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处置的情况。笔者认为,立案时未收回的债权能否认定为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要贯彻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类条款属兜底条款,实践中,兜底条款作为立规留白技巧,对惩治新型违纪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工作,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兜底条款。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保证。河南省鹤壁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探索完善做深做细做实政治监督的有效途径,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唐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A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建设、验收等工作。2019年,唐某为工程建设老板甲、乙在A公司获得多个工程项目谋利。同年,唐某以购房为由向甲无息借款500万元,再转手有息借给乙,乙将资金用于其工程项目,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截至2021年底,唐某共计获利80余万元。
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是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必备要件之一。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同一主体以不同身份实施同一行为,对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定性处理会产生不同影响。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全面、有效、适度,确保取证精准有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将国有企业腐败列为重点整治领域之一。落实该部署,工作实践中,初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问题线索是一重要环节,结合实践,笔者浅议初核此类问题线索需注意的六个方面。
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与处分的,应履行哪些处分审批程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湖北省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思考和谋划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政治监督,以具体求深入、以精准求实效、以常态求长效,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宜昌落地见效。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谈几点看法。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定性,这三个问题要注意!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
王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局长。丁某,A市某酒店负责人。丁某经营的酒店多次承办该局培训、会议,费用达数百万元。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纪检监察干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不断提高审查调查谈话等业务能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提高谈话能力需着重强化的六个方面。
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首批试点单位。近期,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提升小微权力信息化平台监督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了调研。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运用谈话方式进行调研,是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日常监督工作中收集第一手资料的有效渠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各项能力的综合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案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在纪检监察机关以自我革命精神强化自我监督中的职责使命,充分履行职责,以高质量的案管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日前,云南省文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赵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消息不胫而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无不惊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管辖的6大类共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其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有38个。这38个罪名,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均可以管辖,区别在于区分涉嫌相关罪名的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将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将案件报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初核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初核工作,对立案审查调查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做好初核需具备以下四种能力。
孙某,男,中共党员,A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B民营公司董事长张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孙某提出临时借用A公司资金500万元的请求。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的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上,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均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查证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查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调查人员在必要时组织被调查人、证人或者被害人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人员等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并在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对辨认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实现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为监察机关组织辨认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笔者就监察机关开展辨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梳理分析如下。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作了明确。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精准查处行贿特别是单位行贿,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紧扣有关条文规定及立法本意,准确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关某,中共党员,某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在李某推荐下,关某以市场价每平方米3万元的价格,在李某公司定购一套200平方米的房产,总价600万元,关某交纳定金20万元,未签署定金协议。此后,关某一直未与李某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未交纳后续购房款,李某也未催促关某。(后查明,其他客户在李某公司定房时均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明确在一个月内签署购房合同、交齐首付款)。其间,李某公司在关某所在银行申请2亿元贷款,关某作为行长签字审批通过。2017年2月,关某与李某公司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并交纳首付款,随后关某以900万元将房产在二手房市场出售。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
程序合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依规依法提出处分意见,纪检监察法规已先后做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腐败分子的贪腐手段也花样翻新。如有的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友充当“台前木偶”,投资或实际控制公司及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查办“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案件谈几点体会。
周某,中共党员,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2014年2月,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周某欲通过该项目谋利,但其认为直接收钱的方式不安全,为掩人耳目,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好处费。
外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办案质效。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工作有助于获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方向,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自行藏匿外,将犯罪所得存放至他人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理财产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增值的行为,实践中并不少见。由于理财产品品种繁多,分类及范围界定方式不尽相同,且涉及到定期存款、基金、国库券、债券等各种形式,相关购买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值得探析。
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调查机关,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司法文件)的规定。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为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提供了规范指引,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践中,为更好发挥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效能,在具体适用时,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王某,女,中共党员,A县政府原副县长。2017年,时任A县政府副县长的王某为该县“多馆合一”建设项目责任领导。商人邢某请托王某帮忙承揽该建设项目,王某表示同意。不久,王某和其胞弟王某某到B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中一套总价为280万元的房子。王某让邢某帮忙说情打折。邢某找到朋友B房地产公司总裁欧某帮忙,欧某给予该套房产最高权限优惠九四折(优惠16.8万元)。邢某将情况反馈王某后,王某仍不满足,继续要求邢某在此基础上再少四五十万元。随后,邢某又找到欧某,表示在九四折基础上自愿出50万元左右帮王某某购房。最终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产以21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实际享受购房优惠63万元,其中46.2万元由邢某转账给欧某用于公司内部结算。事后,王某得知邢某为王某某在九四折优惠的基础上另支付近50万元。此后,王某未帮助邢某承揽到“多馆合一”建设项目,但承诺以后有其他项目会关照邢某。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受贿后向行贿人出具借条,并制造“还款记录”掩饰犯罪行为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赵文虎的受贿行为表面上看是债权债务关系,如何抽丝剥茧查清案情?赵文虎收受施某所送200万元后又出具了借条,该20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之后,其又陆续归还施某70万元及利息,该行为如何定性?辩护人提出,赵文虎向楼某转账的170万元是楼某向其融资的借款,后楼某承诺弥补该170万元亏损系归还借款,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实事求是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一是一,二是二。实践中,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谈几点看法。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实践中,有些政商“旋转门”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如何揭开政商“旋转门”的面纱,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以下简称“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
2017年3月,甲省科学院产业处发展规划科副科长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母亲。
2020年6月,A市B区农业农村局为解决其下属事业单位B区能源办经费不足的问题,借用开源公司(有施工资质的私营建筑企业)资质承建工程项目获取收入。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不同认识。笔者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定性提供参考。
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张某,某市国有控股A公司副总经理兼进口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某进口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作。2016年,张某利用该化工原料市场交易...
【典型案例】秦某,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主任,2016年与私营企业主马某相识。2017年,应马某请托,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公...
李某,男,中共党员,A市B区C街道公职人员。2018年10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带薪病休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时,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乙类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获得了长期病休,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黄某,A市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A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
郑某,中共党员,某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该管委会辖区拆迁安置工作;李某,租住在管委会所辖某村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村,且在该村无房产);崔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员。
甲系国有企业西风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乙从原单位(建筑行业)离职,向甲表示希望能围绕西风公司做点业务。甲告知乙,西风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类型服务器,乙可以在市场上找产品质量过硬的服务器供应商,由乙“代理”他们的产品,向西风公司销售。乙同意并表示赚到钱分给甲一半。
2021年9月,张某某被查,汪某乙因害怕被牵连遂将收受张某某40万元的情况告知汪某甲。汪某甲得知后,未要求汪某乙退还或上交赃款,而是与其商议应对调查之策。一个月后,汪某甲、汪某乙先后被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朱某某,中共党员,S市A镇某居民区党总支书记。2022年4月疫情封控期间,朱某某所在居民区多次收到镇政府采购的用于向居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