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国有企业、普通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处分批准权限适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下面以此为例,来说明证据收集审核的具体内容。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的情形,该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还是以合作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行受贿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实践中,笔录类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常见,如对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行贿人取证时使用讯问笔录、与非党员的监察对象或者证人谈话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等,因此有必要对笔录类型进行系统梳理。

1.对司法机关未作犯罪认定,退还财物的处置方式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9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意在打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违规为他人出具票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行为。

金融领域腐败社会危害性大,腐渎交织危害更为突出。一些金融领域腐败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必须严肃惩处。

随着对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腐败的深入整治,涉及国企领导干部违规决策、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相关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更多认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实践中,精准适用该罪名,需准确辨析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等要件。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例,尝试对该罪名进行释法析理,以资参考。

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基层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同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借机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

1.如何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内部分工?(1)制定谈话方案。谈话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谈话策略,制定周密谈话方案。(2)谈话工作均应...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常见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关概念?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总经理办公会能否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受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职,该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我们结合审理的相关案件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参考。

开栏的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即日起,本报开设“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专栏,着重选择重点领域腐败相关刑法罪名,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对相关案例及罪名适用进行分析,以资探讨。

实践中,对于部分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纪行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例从是否改变公务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质、是否增加公务成本等三个方面进行辨析,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理解。

华某,W市某国有企业工程管理部副经理。须某,A工程公司(私营企业)老板。华某某,华某的特定关系人。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行政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以财务人员甲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并存入630万元,由甲负责保管。银行工作人员见甲账户内有大量流动资金,推荐其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些,可以赚些利息零用。

2022年5月,赵某找到李某,请托其为赵某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此后,李某组织饭局邀请赵某和刘某参加,并介绍二人认识,刘某当场答应为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事宜提供帮助,但事后其并没有干预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饭局结束时,李某收受赵某所送现金10万元。几个月后,该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赵某甲并没有成功中标该项目。李某得知了此情况,也没有退还赵某上述10万元。

共同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定性?

党员干部“借鸡生蛋”是否构成受贿?

对上级瞒报和虚假汇报的行为如何认定?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打着与请托人“合作”的旗号并出资,再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最终获取“分红”,表面上看符合正常投资的形式,但本质上是给公权力找一个变现的渠道,在认定此类行为时,必须穿透现象看本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李某,时任A市市长;刘某,李某的特定关系人;张某,A市市属国企B公司董事长。作为下属,张某为维护好与李某的关系,曾多次宴请李某,李某经常邀请刘某一同参加,张某多次在宴请时表示,“如有需要请尽管吩咐”“一定落实好领导指示,做好服务保障”。

审查调查对象的15种心理。

王某,某区自然资源局局长。2019年6月,应A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请托,王某为该公司申请建设用地指标提供帮助。事后,赵某为表示感谢,将A公司名下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送给王某,王某接受房产钥匙后,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为逃避组织调查,王某要求该房产继续登记在A公司名下,待“安全”以后再办理转移登记,赵某同意并承诺随时配合办理过户。2021年4月,赵某因需要短期资金周转,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抵押给银行,并申请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2022年2月,王某、赵某被留置,至案发时房产抵押未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