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发布时间:2023-02-06 19:07:58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

本条是关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规定。

《条例》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对线索处置方式作出规定。实践中,确定具体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可以按以下情况把握:

第一,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公职人员讲清问题,有利于监察机关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监察机关根据谈话、函询的不同情形,可以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等处理。

第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采取初步核实方式。

第三,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可以采取暂存待查的方式,将问题线索存放备查。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第四,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以及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等情况,可以采取予以了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