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需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07 09:09: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腐败行为更趋隐蔽。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严查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谈几点体会。

排摸社会关系网络,找到可疑“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纪违法所得,主要涉及企业主、下属、亲属好友等。因此,要注重从党员公职人员的社会关系网、亲情网入手,围绕其生活圈、社交圈,从中找到可疑的“代理人”。一是排摸与党员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分析其是否通过特定关系人分工合作作案。实践中,存在“老子用权,儿子收钱”“老公站台,老婆办事”,一个前台敛财,一个后台用权,或者通过配偶子女等人的公司进行洗钱等问题。因此,要通过交叉比对、关联比对党员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经济状况、业务情况等,精准研判捕捉问题线索。二是排摸与党员公职人员相对密切的亲属、同学、朋友、战友等,判断其有无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敛财等情形。实践中,有的党员公职人员通过亲友等“代理人”注册公司、代持股份,以接受公司分红等方式受贿。三是排摸与党员公职人员交往密切的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看其有无接受党员公职人员的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形。实践中,有的党员公职人员为掩人耳目,通过第三人打理违纪违法所得。

分析异常银行流水,追查利益输送来源。由于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中,党员公职人员不直接出面,违纪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因此,核查时要围绕党员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异常银行交易流水,重点关注大额消费等情况,反向追查资金来源,从而找到利益输送链条。一是深挖大额消费的钱款来源,看有无利益输送。有的党员公职人员通过“代理人”收受贿赂,需要用钱时让“代理人”转账或者直接支付。对此,要追查到底,全面掌握资金的来龙去脉,顺藤摸瓜找到利益输送方。二是比对水电费等支出,看有无代持的房产。有的党员公职人员利用“代理人”收受、代持房产等,核查时要结合已掌握的房产情况,认真分析银行交易明细中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信息,看是否有遗漏的房产,如发现有未掌握的房产,要继续追查该房产的权利人以及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三是关注可疑交易对手,查清对方的身份情况。有的党员公职人员采取通过“代理人”进行虚假买卖、低买高卖等迂回方式收受贿赂,企图“洗白”赃款。对此要仔细甄别,延伸进行查询。看交易对手有无注册公司、开展业务等情况,与该党员公职人员的关系密切程度,判断是否涉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掌握违纪违法类型,提高问题发现能力。与一般的违纪违法犯罪相比,查处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更复杂、困难。为了更好查办此类案件,要了解掌握其案发规律、作案手段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介绍费”。如有的“代理人”通过党员公职人员承接工程后直接转包,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介绍费”。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有的党员公职人员要求或接受企业给其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薪酬或企业代为支付社保基金等。三是采取“合作经商”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有的党员公职人员以“干股”方式入股,以“分红”名义获利受贿;有的虽为实际入股,却由请托人出资,双方“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经商”,收益归党员公职人员所有。四是通过亲属变相收受贿赂。如有的党员公职人员让管理和服务对象到其亲属的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相关产品、服务,以貌似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法目的。

把握纪法罪认定标准,做到案件定性准确。党员公职人员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根据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有无利用职权,是否影响公平竞争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违纪违法犯罪。一是涉嫌违纪违法。如党员公职人员利用“代理人”成立“影子公司”,充当“影子股东”,有实际投资,但没有利用职权为企业经营谋取利益,一般属于违规经商,违反廉洁纪律和廉洁要求。又如,党员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信息,让“代理人”抢占先机,收取“信息费”,一般也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二是涉嫌职务犯罪。如果党员公职人员通过关系密切的“代理人”在“前台”敛财,自己在“后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双方对获取的利益主观上明知,涉嫌共同受贿。如果“代理人”仅是党员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工具,其不知情权钱交易的内幕,则党员公职人员单独构成受贿罪。如果“代理人”利用党员公职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财物,党员公职人员对此不知情的,则“代理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