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具体认定自洗钱犯罪,需注意以下几点。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廉政家访、制发廉政家书、召开干部家属座谈会等方式,教育引导...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对于张某收受两辆车的行为定性及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不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自己完成某个事项,请托人据此花费不少钱款,此类行为可称之为“指定办事”。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笔者就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该标准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

在查办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直接影响村干部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进而影响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务中,因认识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认定已经成为基层案件办理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

挪用公款罪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起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后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案例,该行为兼具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给精准定性处理带来一定困扰。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存入该镇工作人员石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作为该镇“小金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须加以辨析厘清。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日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对价,这种期约性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其主要是企图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瞒天过海,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

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实践中,一些党员公职人员因实施酒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为确保对相关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得当,纪检监察机关需从线索处置、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方面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做到衔接有序。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解,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别。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离退休干部强化管理监督,加强日常管理,要求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严守有关纪律规矩。党规党纪,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包括退休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矩、硬杠杠。一旦违反,就必须毫不妥协、露头就打。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