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

发布时间:2016-03-14 15:28:2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律是党的生命,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总则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五项原则。

因此,执纪部门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确保处分决定不失公允、处分效果立竿见影。

党的纪律审查包括党纪处分工作不仅是业务工作,更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政治工作就要讲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党章“总纲”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指“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

把好“纪律审查关”

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都要体现“四严”:一要严肃执纪。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二要严明程序。讲程序、重程序,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也是一个政治纪律。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对纪律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拟立案、重点初核案件等内容,都要及时按程序报告,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三要严以律己。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腐败免疫力。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是利用各种手段“围猎”纪检监察干部,千方百计打探情况,甚至妄图摆平纪检机关。如果不严格要求,就会发生违反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跑风漏气甚至以案谋私等问题。四要严格保密。要从政治纪律的高度来认识保密纪律,时刻紧绷保密这根弦,“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谁也不准跑风漏气、帮着说情。新《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出了问题就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如,中央纪委在关于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的违纪通报中,就指出其“违反保密纪律,向被审查人泄露案情”,对山西省委巡视组原组长刘向东的通报中也提到“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问题。

把好“执纪审理关”

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当然,这对审理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坚决摒弃私心杂念,敢于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学会用党纪尺子严格衡量,用纪律语言精准描述。

把好“处分决定关”

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党章第十条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党纪处分工作要严格落实这些要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实施党纪处分。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

把好“纪律执行关”

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失职失察、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对此,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要追究党纪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的处分宣布、材料归档、办理职务和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撤销或者调整受处分党员党外职务等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予以追究,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打“折扣”,以坚决维护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