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 规定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6-03-02 08:35:13   来源: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一、健全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下列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一)在党风政风监督室的综合协调下,做好联系地区、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问责、纠风等工作,调查处理违反党风政风纪律规定的行为,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及时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对案件监督管理室分送的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并及时将情况反馈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如需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的,可提请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协调。如发现需要回避等可能影响公正执纪办案情形的,应当及时商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纪委监察厅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决定;

(四)对案件审理室认为需要补充的移送审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当按补正清单要求迅速补证并及时移送;

(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干部监督室;

(六)对涉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职能职责的事项,应当加强沟通协调。

二、健全与所联系地区、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下列联系指导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所联系地区、单位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指导;

(二)全面掌握所联系地区、单位纪委(纪检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积极反映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和参加所联系地区、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组织协调对所联系地区、单位本级管理干部的约谈、诫勉谈话等工作;

(五)协助考察了解所联系地区、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所联系地区、单位纪委(纪检组)研讨工作,交流经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