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玩忽职守罪,需着重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违规吃喝是“四风”中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随着近年来违规吃喝现象隐形变异、改头换面,对于该类案件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笔者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违规吃喝案件执纪要点、条款适用、定性量纪等问题进行探讨。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手段不断翻新变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后,明知其无用款需求,故意放贷给请托人以收取利息,或者请托人虽有用款需求,但国家工作人员放贷给请托人收取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额利息,这种以放贷为名“收息”的行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则变相利益输送,应引起重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中新增内容,对诫勉的适用予以进一步明确。诫勉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措施,是一项经常性运用、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笔者梳理《条例》总则与分则相关条文,结合实践谈谈如何理解把握。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品礼金,后为了规避被查处,只上交其中部分款物,一旦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交款物的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则是掩耳盗铃。对于“收多交少”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实质判断,揭开其违纪的面纱。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纪委监委不断丰富政治监督方法举措,护航县域高质量发展,推动基层政治监督走深走实。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践中,要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不能机械地仅仅理解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有共同利益的关系人实际收受或占有,才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对于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支配下,请托人将财物或利益输送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处分,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有何区别?在认定该违纪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规定,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隐瞒个人情况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此,在定性处理时要准确区分,精准认定。

干事担事,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条例》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以及不敢斗争、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怎样理解适用?工作失职行为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怎样把握工作失职行为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对党忠诚老实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养。实践中,有少数党员在违纪违法后为了逃避处分,通过欺骗组织的方式转出党组织关系,私自留存党员档案,将党员身份隐藏起来,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无法掌握其自然情况,这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实践中有的受贿行为打着正常“民间借贷”的幌子出现,可称为“放贷收息型受贿”,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没有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仍然以借款、投资、理财等多种名义放款给请托人并收取利息;二是虽然请托人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需求,但党员干部在明知请托人支付给其的利息、收益等远高于正常同类民间借贷利息、收益的情况下,仍然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利息、收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党员干部唯有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始终做出正确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高薪”,更有甚者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者掌握的公共资源为他人站台、撑场面,谋取利益。

近年来,党中央持续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得到有力纠治,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必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并且明确,“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系新增条款,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以下简称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本案中,屈宝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21万元,为何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其退休后在郁某公司领取薪酬,为何认定为受贿?屈宝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产1套及车库1间,账面价格为39.4万余元,为何认定屈宝田的受贿数额为62.7万余元?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引发权钱交易,必须严肃查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理解运用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相关条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违纪行为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实践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不仅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证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点。笔者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实践中,一些不法商人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频繁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建立起密切关系。其中,有的不法商人利用这一密切关系有时不仅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且存在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并收受其好处费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近年来,利用房产行贿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因房产价值较高,有的行贿人使用按揭方式贷款购房并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以房屋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没有争议,如果案发时按揭贷款已经还清,应以涉案房产全部价值认定为受贿既遂;但若截至案发时,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对于未还清的贷款部分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立案后被免职,处分时能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效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具体认定自洗钱犯罪,需注意以下几点。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廉政家访、制发廉政家书、召开干部家属座谈会等方式,教育引导...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对于张某收受两辆车的行为定性及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不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自己完成某个事项,请托人据此花费不少钱款,此类行为可称之为“指定办事”。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笔者就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该标准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

在查办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直接影响村干部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进而影响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务中,因认识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认定已经成为基层案件办理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

挪用公款罪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起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后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案例,该行为兼具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给精准定性处理带来一定困扰。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存入该镇工作人员石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作为该镇“小金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须加以辨析厘清。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日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对价,这种期约性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其主要是企图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瞒天过海,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

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实践中,一些党员公职人员因实施酒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为确保对相关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得当,纪检监察机关需从线索处置、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方面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做到衔接有序。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解,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别。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离退休干部强化管理监督,加强日常管理,要求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严守有关纪律规矩。党规党纪,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包括退休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矩、硬杠杠。一旦违反,就必须毫不妥协、露头就打。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查处干股分红型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准确理解及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笔者结合实践对有关问题进行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作为移送审理的必备材料,这既有助于强化审查调查部门严格依法规范运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意识,又能通过自查检视及时补正完善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特定关系人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实践中,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在外办事敛财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对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关系人而言,若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则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对于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认识、心态等主观故意不同,以及是否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等客观行为不同,导致行为性质不同,笔者对此予以探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条主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作出规定,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践中,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流水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格式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和类别基本一致,包括客户账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余额、对方户名、摘要备注等。如何规范高效查询银行流水,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中,“犯罪之日”即意味着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章对初步核实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如何精准高效推进线索初核工作。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实际占用型”受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其实质为权钱交易、公权私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笔者参与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对被调查人家庭财产银行流水、理财收益、证券保险等涉案财务资料进行了会计鉴定,证明了被调查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鉴定意见增强了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效力。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会计鉴定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适用这一兜底条款时需要准确把握“其他违法行为”的以下特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的基础性、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实践做法确定下来,确保处分违纪党员工作沿着正确政治轨道开展,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实践中,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同时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存在交织,因而在认定上往往会产生混淆。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那么撤销党内职务,究竟包括哪些职务?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讨论。

行贿矿产资源领域“家族式”腐败宽严相济。

行贿交通执法洗钱立案监督监检配合溯源治理。

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定管辖扫黑除恶。

2022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共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有了证据收集指引,证据收集、审查调查工作更加有规可依、有据可循。”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纪委书记陈进忠表示。陈进忠所说的证据收集指引,是《黄石市纪委监委查处常见违纪违法问题证据收集指引参考》和《黄石市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罪名证据收集指引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新时代新征程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推动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济南市纪委监委着力在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功夫,认真做实做细政治监督。

吉林省四平市纪委监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执行情况扎实开展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贯彻落实上不变形、不偏向、不走样,以有力有效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立案前、审查调查结束后、内部审理结束移送审理前均需开展集体讨论。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通过明确重点讨论内容、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等落实集体讨论制度,凝聚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近日,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受到广泛关注。剧中,主人公安欣是一名坚守原则的一线民警。在省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要求大家填自查报告时,安欣将“逢年过节收瓶酒后按市场价格给对方发红包”都如实记录了下来,没有丝毫隐瞒。但剧中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丧失纪法底线,奢靡享乐、贪赃枉法,甚至与黑恶分子沆瀣一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起看看《狂飙》中哪些纪律红线不能踩。

乡村振兴各项政策,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落实。如何加强和规范农村基层监督工作,真正起到防微杜渐作用,是当前基层治理的重要课题。黑龙江省绥化市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以“清廉农村”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监督触角向农村基层延伸,不断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监督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案件质量评查是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规范案件办理的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2022年,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进行全覆盖评查,细查问题、深剖原因,强化以评促改、建章立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牢牢把握职责定位,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盯住难点,持续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在案件审理、报批备案案件审核、定期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123”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体系,通过不同层级、全覆盖、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做好整改,以问题为导向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推动案件质量持续提升。

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查处行贿力度,着力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纪检监察机关“室组地”协同联动办案,能够充分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效能,有力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日照市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抓牢办案力量统筹联动、审查调查贯通融合、追赃挽损一体发力、以案促改综合施策四个环节,全面提升办案综合质效。2022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13次,移送检察机关9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近2.8亿元。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委立足更好发挥派驻机构监督“探头”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派驻监督提质增效。

以案促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举措。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基础上,着力发现腐败背后的问题根源,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深化以案促改,推进深度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隐患。

村级小微权力看似微不足道,但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实践中,陕西省洛南县纪委监委围绕“完善基层监督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目标,以“网格化+廉勤监督员”为切入点,在创新机制、整合力量、精准监督上下功夫,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蝇贪”,持续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支持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必然要求。吉林省四平市纪委监委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持续开展破坏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勤廉”动力。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纪委监委立足监督基本职责,紧紧围绕惠民惠农资金使用、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清廉村居建设等重点跟进监督、全程监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监督网,全力护航乡村振兴。

前不久,贵州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今年前10个月反腐败工作情况:5月13日,贵州茅台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卫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月6日,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赵贡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26日,黔西南州州委原书记刘文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指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至10月立案数、处分数、移送检察机关人数分别增长9.8%、5.8%、8.3%。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吉林省吉林市纪委监委把加强派驻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部署要求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和“一盘棋”的理念,强化对派驻机构一体化建设、协同化履职、清单化管理,增强派驻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村(社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大多涉及群众利益,且面广量大,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影响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质效,四川省旺苍县纪委监委实行乡案县审工作法,乡镇纪委负责案件查办、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案件审理,切实把好基层案件质量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

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

党纪政务处分(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下同)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应当注意相互匹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应当注意相互匹配。笔者认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违纪的概念及处分原则。共同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员共同故意实施违纪行为。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如何区别情况正确适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此,笔者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进行分析。

实践中,审查调查谈话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程序性谈话阶段、突破性谈话阶段、巩固性谈话阶段,以及深挖性谈话阶段、补充性谈话阶段。与此相对应,审查调查谈话笔录的制作,也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其在内容要点和结构布局上亦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