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通报解读 |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表现和认定

发布时间:2024-12-21 12:23: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庆乔

12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潘玉良被“双开”,通报称其“插手经济活动”。此前,在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锡祥被开除党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党组成员王代玉被“双开”等通报中,同样包括“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表述。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然而,审视已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却时有发生。“这类违规行径往往集中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河南省周口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二级主任科员陈芳芳介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应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

同时,《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分项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五种情形: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招投标环节,与招标人内外勾结,采取应招未招、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方式,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违法变更、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选定资产评估中介、拍卖公司或与他们串通,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以远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贱卖”;或通过高价评估企业资产来增加政府的投资金额;或提前透露低价让相关公司中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或资质进行违规审批通过;或在不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放贷。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如,国有企业和私企或个人之间有一笔有争议的欠款,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国有企业负责人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将该笔有争议的欠款直接拨付给私企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潜在的损失。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擅自个人决定,将集体资金、资产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他人长期使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干部也需要加强监管。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基层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权力集中、金额相对较小的领域。”陈芳芳表示。如,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基层干部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致使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被无偿或以极低价格租赁给其他人长期使用;再如,有的基层干部在确定工程施工方时,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明招暗定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等等。

处分对象的修改,体现了《条例》在责任落实上追求全链条、管理上注重全周期、对象覆盖上力求全方位的决心,有效填补了监督空白,编织起更为严密的制度笼子,充分体现了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的有机统一。

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要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有关行为违反纪律要求而为之。从目的和动机角度分析,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是非谋私和腐败的不当使用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主要侵犯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行为性质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需要注意,查处与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正常履职与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应考量行为是否具备违规性。诸如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常规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行为,以及因履行职责所需向其他部门单位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等,均属于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不可与违规干预行为混为一谈。

此外,《条例》还增写了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全体党员、干部务必严格规范自身履职行为,防止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