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立案前、审查调查结束后、内部审理结束移送审理前均需开展集体讨论。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通过明确重点讨论内容、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等落实集体讨论制度,凝聚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实践中,在集体讨论前,无锡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根据案件进展阶段和办案需要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范围,案件立案前、审查调查结束后的集体讨论分别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便于综合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查信办案各种情况进行通盘考量。内部审理结束移送审理前的集体讨论,由审查调查组和内部审理组全体成员参加,有利于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证据瑕疵进而补正完善。同时,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意见分歧较大案件,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商请审理部门专业人员参与集体讨论。如,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针对某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问题,在认定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还是涉嫌高利转贷犯罪时存在分歧,经梳理本地法院审判的高利转贷罪相关判决文书,并比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案件处理情况,商请相关专业人员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在认定高利转贷罪方面相关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但该牟利行为违反党纪规定,建议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定性处理。
集体讨论中,为避免集体讨论开成案件汇报会、“过堂会”,无锡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根据办案进展阶段、被审查调查人“六必知”信息、违纪违法事实、认识和态度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等,对集体讨论的重点内容作出必要的明确和规范,强调要充分发表意见,知无不言。如,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在处理某单位两名违规挂证取酬的当事人时,两名当事人违法情节类似,但违法所得金额差别较大。集体讨论中,确定讨论重点为量纪方面是否给予同一处分档次,主办人、谈话人员等参会人员结合自身职责和掌握情况分别提出建议,针对其中一名违法所得金额较少的当事人主观过错及认错态度等方面重点讨论,经集体审议,形成对两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处分意见。
集体讨论后,无锡市纪委监委要求各派驻机构对讨论情况及时形成正式文稿,除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议题等基本要素外,重点关注集体讨论时的重要观点或争议的问题以及最后形成的集体意见,特别是要体现案件定性方面发生重大改变、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问题、初核问题不予认定等情况。如,无锡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在处理一起公职人员工作履职不力案件中,被调查人工作不认真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某企业获取相关资格证书,被调查人因此被政务立案。在案件讨论记录中,有人提到,被调查人在发现企业经营异常时主动报告、积极协调、减少损失数额等,这些内容均记录在案,为案件审理部门在认定从轻、减轻情节方面提供了相关依据,最终,被调查人被给予政务警告的从轻处分。(吴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