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认定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已经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法律效果,需要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认定。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党的二十大秘书处负责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有申诉、控告等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有效办理申诉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核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文书。高质量起草审理报告是有效衔接审查调查和审议处置工作的关键,对纪检监察机关精准高效认定处理案件,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学习《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谈几点初步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是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要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此次《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程序,建立了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现重点介绍以下六个方面的新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作出重要调整,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在审理谈话、退回补充调查、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等方面,明显改进了原有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内容进行细化,解决了监察工作中的实践难题,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系统完善。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其中,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
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社会公开发布。这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理,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锤炼过硬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以党性立身做事,刚正不阿、秉公执纪、谨慎用权,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
纪委工作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纪委的工作职责,本章共11条,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等9项具体职责,构建起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纪委工作条例在主要任务一章,不仅规定了党章明确的纪委三项任务,还在第二十九条将具有任务性质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用中央党内法规形式予以明确,以更好地落实党章规定的纪委任务,这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第一次写入中央党内法规。
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八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对纪委监委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
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
经党中央批准,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村(社区)干部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到艾方毅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日前,《风正巴渝》微信公众号刊发了《酒驾被开除党籍后,他最终在处分决定书上签了字》一文,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李某被判处刑罚的问题线索后,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到艾方毅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全佳桥村原党总支书记陈曙光,在负责村道路硬化、环境整治等多个工程中,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扶新镇安河村原团支书、村民合作社原出纳龙美君,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赌博被查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双碑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朱勇,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中,帮助村民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收取好处费,被采取留置措施……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多起村(社区)干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党员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案例并不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详细解读了这部法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具体案例附后)。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阐释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对纪检机关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规定了18项具体措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增强监督实效,关键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
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进一步集成完善。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用公款缴纳个税如何处理
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党章规定的党员8项权利被准确细致描述:“党员有党内知情权”“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审议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征求意见以及下达处分决定?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设定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该法,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如何适用?记者就此采访了全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是什么?审理工作如何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审理工作时限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以及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处理职责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作要求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束后如何移送审理和归档?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问:近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请问制定这个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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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其作为掌握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
突出强调日常监督,着力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引。
突出强调日常监督,着力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引。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