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
立足书证,适时以事立案。书证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行为人往往利用集体研究“形式合法”的特点,通过召开会议,“堂而皇之”实施不法行为。一般地,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提出议题、召集人员、会议主持、议题讨论、集体表决。这种“多环节”“公开性”的特点,决定了整个研究过程会有多人参与,并且会有相关人员记录,如此便形成大量书证材料,比如会议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登记表、参加人员的个人笔记、会议决议、违规决策相关的制度章程及法律法规等。同时,由于涉及人员多,有大量证人证言需要收集。另外,此类渎职案件后果中一般存在巨额损失,因而还需要重点收集资金亏损、财产流失等反映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相关书证等材料收集完成,确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存在,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则可以事立案。
聚焦职责,明确责任主体。用权不当是各类渎职行为的共同特征,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需从职权入手,寻找突破口。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的身份,以及责任主体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此可以查阅干部任免文件、岗位职责说明、干部履历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二是明确责任性质,分清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是明确责任范围,查清参与集体研究人员各自的职责内容,对照集体决定,判断是否属于其正常职责范围、是否超过其法定权限,以确定属于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同时还需查清有无事先通谋共同违规决策的情况,以确定是个人责任还是共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集体研究型”渎职行为往往与贪污受贿案件交织,如某国企管理人员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虽然对收受贿赂的问题供认不讳,但辩称滥用职权行为系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应承担责任。此时,应着眼于其岗位职责、职责范围,查清真相。
突出因果关系,确保查办质量。实践中,“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一般会存在危害后果确定但“多因一果”、责任分散的问题,故要把握好因果关系以保证责任认定准确。证明渎职事实时,必须明确“特定义务”,如没有或不能证明存在“特定义务”,则因果关系无法成立。一是看决策程序,查清行为人为何提出集体研究的议题,行为人在决策程序中处于哪个环节?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什么作用?主观上是为了规避责任追究还是履行正常程序?二是看职责范围,查清集体研究之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如属于上级的授意、指令,则看上级有无干预或决定的权限,上级违法强令的则由上级承担责任。三是看危害结果,对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逐一排查,按照“责任倒查”的工作思路,抽丝剥茧,找出危害结果发生的源头所在,由此查清因果关系。
重视辩解,规范查办行为。在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的辩解内容应详细记录在卷,这既是保障其申辩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审查调查行为的切实需要。此类渎职案件涉及人员多,推诿扯皮的情况较为常见,辩解情形往往表现为对后果无明知的故意、按照领导指示、执行集体决定、沿袭以往惯例,等等。对此,首先应据实记录、认真查核。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有针对性地予以排除,同时采纳有依据、合理的辩解,根据辩解所反映出的行为人思想动态、心理特征,灵活调整查办方向和重点。办案人员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分析掌握的信息,提前做好部署,形成有力证据链。(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马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