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组干部,我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策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知错改错,今后一定好好工作,坚决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收到处分决定书后,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四组组长艾某懊悔不已。
此前,西盟县委第二巡察组在入户访谈了解新厂镇阿莫村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时,阿莫村四组党支部书记岩某的一句话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
“新厂镇阿莫村四组组长艾某让生态护林员把个人补助金交回组上使用。”这一反常情况让巡察组察觉到事情不简单,随即将该问题线索向该县纪委监委进行了反馈,经研判,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新厂镇纪委进行核查。
新厂镇纪委在接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随即组成核查组展开调查,进一步了解详情。
“群众利益无小事。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惠民资金被‘拦截’的行为都是绝不允许的。”新厂镇纪委立即召开组务会进行分析决定,一定要快查快结,早点给群众一个交代。
“村干部为何会侵害群众利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带着疑问,核查组通过走访、谈话了解、调取资料证据,事情原委渐渐浮出水面。
原来,阿莫村四组部分群众在得知生态护林员每年将获得8000元的补助金后,认为生态护林员拿的钱多,事情又少,于是在生态护林员任岗前自行约定,任岗的生态护林员每年要将领取的补助资金交回集体一部分,便在未通知组干部的情况下,自发组织群众集体商议相关事宜。副组长娜某某在了解情况后,未对该做法提出异议。组长艾某得知此事后,也对该做法表示默认,其间未向村“两委”说明相关情况。
至此问题明朗起来,核查组找来艾某谈话。
“你当时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规了吗?”
“不知道。当时我觉得这样做应该没有问题,因为交回的部分补助金也是用于集体,哪知道这竟是违规行为。”阿莫村四组组长艾某眼神闪躲,故作镇定地回答道。
“生态护林员补助金发放是国家政策规定,怎么能擅自要求收回一部分?你们平时清楚相关规定吗?”核查组人员继续追问。
“是我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平时又忙于自家生产生活,疏忽了学习,导致对这些政策不清楚……”艾某支支吾吾,不安地说。
在事实面前,阿莫村四组组长艾某低头认错,“作为村组干部,我对相关政策不学不懂,面对群众的不合理意见非但没有指出纠正,反而准许顺从,导致生态护林员切身利益受损,现在才知道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不该这样做。”
据了解,在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间,阿莫村四组共收取护林员补助资金45000元。其中,用于修复阿莫村四组产业路和慰问去世村民共23210元,结余21790元。
最终,阿莫村四组党支部书记岩某、组长艾某、副组长娜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任性拦截”的生态护林员部分补助金予以全部退回。在生态护林员补助金退回现场,核查组向群众详细反馈了案件查办及退还资金情况。(西盟县纪委监委 刘奕麟 || 责任编辑 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