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吴刚主演的电影《没有过不去的年》热映。影片中,年关将近,主人公却面临着不少烦心事:在朋友圈曝光企业违法行为,却惹来一身官司;四兄妹各忙各的,母亲过年却无人照料;矿企非法填埋矿渣,当地环境遭破坏;邻居制造噪音让人不得安生等等,这些大大小小的事,都让他们无法安心过年。
其实,主人公面临的这些困扰,在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都可以找到解决方案。让我们边追剧边学法,一起闯关过年。
过好年第一关:赡养老人也要精神慰藉
宋老师育有四名子女,退休后跟大儿子一起在北京生活。
过年时,宋老师的大儿子要出国与妻女团聚,其他三个孩子则各忙各的,都无暇顾及她。于是,宋老师就在年前独自一人回到了安徽老家,靠着学生的帮衬生活。宋老师决定,过年后去老家的养老院住,若有事则求助当地学生,不再麻烦子女。
现实中,如果成年子女只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供养,但对父母缺少精神层面的理解、尊重和关心,老人是否可以向法律寻求帮助?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扶助,主要包含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给予的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在生活中应充分关心和了解父母和身体健康状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父母创造便利条件,使其生活更为健康、充实。同时,还应从精神层面给予父母更多的理解、尊重和关心,并通过陪伴或探望等方式,使其在生活中感受到身心愉悦和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还将精神赡养纳入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之中。
影片中宋老师的四名子女除了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当关心、尊重其精神需求。如果长期受到子女的忽视和冷落,宋老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
过好年之第二关:拿起法律武器守护居住安宁
王自亮是一名编剧,经常在家写作,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
但他家楼上住着两名小男孩,不时在房间内打篮球,发出很大噪音。忍无可忍的王自亮上门要求停止制造噪音时,孩子奶奶却说:“我们在自家玩,碍你什么事?”
制造噪音影响了邻居生活,真的不碍事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比如广场舞扰民、邻里噪声、狗叫等都属于侵犯安宁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在过去最多只能借助相邻权来维权,但举证门槛高、难度大。
民法典实施后,王自亮可以通过向业委会、居委会反映、报警等渠道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内的法律责任。
过好年之第三关:收到律师函警告?不慌,这样曝光不算侵犯名誉权
王自亮在朋友圈发布信息,曝光家乡矿企非法填埋矿渣、破坏环境,结果被“大V”转发,上了“头条”。
涉事矿企认为王自亮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让王自亮困扰不已。
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王自亮们需要为曝光企业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在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公民享有知情、提出意见、发表自身看法等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影片中,王自亮在朋友圈曝光矿企非法填埋矿渣、破坏环境,并不存在主观刻意捏造、歪曲事实行为,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涉事矿企名誉,符合社会监督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虽然曝光信息被“大V”转发,涉事矿企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下降”,但根源系其“填埋矿渣、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所致,而非王自亮曝光。因此,矿企提出侵犯名誉权并不成立。
过好年之第四关: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剧中,王自亮主要收入来源是靠写剧本、赚稿费。他本人居住在北京,妻子和两个女儿则生活在美国。独居期间,王自亮与一名年轻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多次送她高档礼品,还帮她付房租。
丈夫为“第三者”买高档礼品,妻子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影片中,王自亮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买名贵礼物,严重损害了其妻子的财产权益,不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王自亮的妻子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当丈夫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好年之第五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能干!
剧中,矿企非法倾倒、填埋铅铝矿渣,污染了地下水,把十多里外村庄的鱼都毒死了。生活水源受到污染,附近村民患癌人数、血液类疾病发病率、新生儿患病率都大大增加。
企业非法填埋矿渣、污染水源,造成环境破坏、村民患病,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与生活的基本条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影片中,矿企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甚至违规填埋有毒物质污染水源,造成附近群众财产损失、健康受损。受害群众可以向涉事企业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污染企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污染环境犯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学好民法典,开心过好年。追剧也普法,我们下期接着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芳源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