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纪检监察干部热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0 14:10:27   来源:红河州纪委监委

5月18日,云南省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红河州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了学习,引发热议。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开远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李红斌表示,“《办法》的出台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为敢于担当干部撑腰鼓劲的坚定决心,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所应该担负起的政治责任。《办法》的印发,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惩戒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工作机制,让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核实检举控告过程时有据可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为干事创业者撑腰。”石屏县纪委监委杨春梅副书记谈道。

“给力,点个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不仅给敢闯敢干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保护干事创业激情,让广大党员干部没有后顾之忧地撸起袖子加油干,而且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习惯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工作和生活,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力,这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内涵的最好诠释。”红河县纪委常委瞿建周有感而发。

“《办法》的出台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为受到诬告陷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效途径。体现了对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严明的纪律要求和法治精神。进一步维护了信访举报秩序,有利于鼓励实事求是实名检举控告,从源头上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提供基础保障。”屏边县纪委信访室干部杨定兰说。

金平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戴开娟谈道:“《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权限和程序、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情形等相关方面内容,为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遵循;同时释放出了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的强烈信号,激发了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和信心。”

“在基层,随着老百姓法治意识增强,向我们反映问题线索也越来越多,但也不乏出现失实检举控告的情况。《办法》对如何界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如何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在处置程序上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蒙自市文澜街道纪委书记汤雪云深有感触地说。

建水县坡头乡纪检干事周秋菊说:“《办法》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原则,细化了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处理程序,具体了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方式,规范了群众的监督,真正实现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敢于创业干事的党员干部吃了‘定心丸’,打了‘强心剂’,切实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有效营造了担当有保障,干事有动力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作为一名纪检新兵,我将尽快学深悟透《工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践,确保在调查核实检举控告过程中做到认真分析、仔细甄别,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问题,消除负面影响,让流汗者不流泪,让实干者暖心而不寒心。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个旧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新兵张师豪谈道。(周笑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