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赣乡约》中的廉洁思想

发布时间:2020-06-11 07:53:5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心学的集大成者。他历任刑部主事、贵州龙场驿丞、庐陵知县、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两广总督等职,晚年官至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去世后谥文成,故后人又称王文成公。他在任南赣巡抚时,推行《南赣乡约》,倡导廉洁公正的思想,教化人心、整饬官风、治理社会,成为明代地方官员推行乡约的成功范例。

南赣地区位处闽粤赣湘四省交界地带,原先地广人稀,数十里不见民居。后来赣中、福建、广东等地的居民进入此地,与原住居民混杂在一起,形成一个成分复杂、流动性极大的流民社会。由于各色流民聚集一起,分群聚党,呼啸山野,掠劫郡县,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成为明代严重的社会问题。

弘治八年(1495年)起,朝廷就在赣州设立了南赣巡抚,专门负责处理四省边界地区的社会问题。南赣巡抚辖地虽有变化,但以江西的安南府、赣州府为主。南赣巡抚设立后曾一度裁撤,到正德六年(1511)又重新恢复。此后,南赣巡抚一直存在至清代初期。

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王阳明被擢升为南京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次年正月正式赴任。为肃清南赣地区盗匪,控制社会流动人口,重建地方社会秩序,王阳明一方面利用地方军事力量,全力剿灭土贼,设立县治;另一方面推行十家牌法,兴办社学,倡行《南赣乡约》。

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王阳明受宋代《吕氏乡约》和明初乡约的启发,开始在南赣地区推行乡约,这就是《南赣乡约》。《南赣乡约》也称《阳明先生乡约法》,共计16条,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前5条构成,主要讲乡约的组织建设,包括乡约的人员构成、文簿的设置、入约的会费、聚会的日期和约所的选择等;第二部分由第6到第15条构成,主要对同约人、寄庄人户、本地大户和异地客商、亲族乡邻、军民人等、公差人员、各寨居民、招投新民、男女嫁娶、父母丧葬等人员及情况提出要求;第三部分只有第16条,主要讲聚会的仪式。

王阳明为推行《南赣乡约》,特地写了一篇“谕民文告”,即乡约的序文,说明推行乡约的原因和目的。他首先认识到“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的道理,揭示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他认识到,在赣南这个盗贼猖獗、“盗”“民”难分的环境下,廉洁、良善、守法之民如不加入其中,也难有生存的余地,并非老百姓的本性就是如此。乡村无序不只是老百姓的问题,也是当地官员“无道”“无方”的结果。王阳明的这一看法,深刻又切中要害。

《南赣乡约》虽然继承了《吕氏乡约》的成风化俗的基本精神,但也有所不同。《吕氏乡约》是民办的乡约,目的在于“乡人相约,勉为小善”,而《南赣乡约》是官办的乡约,目的在于“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在教化和救济之外,《南赣乡约》更多地具有重建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

在重建社会秩序的措施中,包括十家牌法、兴办社学、《南赣乡约》等,都贯穿着廉洁公正的思想。没有廉洁公正的主导思想,没有廉洁公正的乡约明文,没有廉洁公正的执行力量,《南赣乡约》也不会收到那么明显的效果。所以《吕氏乡约》是重在道德感化,而《南赣乡约》却赋予了维护地方安定的职责。

王阳明认为,每个人的外在行动和表现都是内心支配的结果,要努力在内心中探求和树立“善”和“良知”的一面,使“善”和“良知”成为人们的外在行动,这就是“致良知”。他说:“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良知容易受到外界邪恶和私心杂念的影响,使内心的良知发生背离,使外在的行动发生偏差。所以通过“致良知”,才能使人分清廉与贪、对与错、是与非,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恢复社会的秩序。

可以看出,“致良知”是王阳明《南赣乡约》及其所反映的廉洁思想的理论基础,当然也是儒家德治思想的体现,这是王阳明从根本上为廉洁政治和重建秩序开出的良方。

《南赣乡约》比《吕氏乡约》具有更为宽泛的内容,强调公正地解决遗留问题。比如,同约之人有危疑难办的事,约长和同约人要帮助他出谋划策,务必合于情理、解决问题。贫困落难的人无力还清债务,要劝债权人予以宽免;如果债权人巧取豪夺,多收债务,一定要退还。被人侵占的田产必须责令退还,各守本分,不得再记前仇。新招抚的人一律勤耕勤织,平买平卖,不能重蹈覆辙等。

《南赣乡约》特别提出在当地存在的奢靡浪费现象的危害,规定男女成年嫁娶时,约长等人要告诫女方不能索要太高的聘礼,男方也不能计较嫁妆的不足,要节俭持家,量力而行。父母去世后,衣衾棺椁要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办理,不能大做佛事,盛设宴乐,倾家费财。如果不听约长的劝阻,就要作为“恶行”记录在案。王阳明将廉洁建设纳入乡约条文之中,作为治理南赣,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

在选择乡约组织者时,他也特意强调廉洁的要求。约长要推选“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约史要求“通达明察者”,知约要求“精健廉干者”,约赞要求“礼仪习熟者”。此外,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等人,若有不廉洁不公正的行为,如在乡里强征差役、勒索钱财,就要由官府追究拿问。在王阳明看来,只有乡约组织者的廉洁公正,才能赢得人心,才能保证乡约的执行。

在推行乡约时,王阳明特别注意提醒和引导的作用。《南赣乡约》多次出现“约长等劝令”“约长等常宜晓谕”“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的文字。而对于约长等乡约组织者的不廉洁、不公正、不尽责的行为,同样要“呈官追究”。

在《南赣乡约》中,廉洁公正成为重建秩序的重要举措。放眼当时的明朝,清廉建设更显得重要。

王阳明生活的年代,商品经济有所发展,造成了信仰危机、道德缺失、人欲泛滥,特别是官场腐败现象十分严重。清除腐败现象,形成廉政风气,已成为当务之急。王阳明以“致良知”为行廉治政的方法,时时劝谕、教化人们,引导官吏去贪欲,抑贪念,正心为善,廉洁奉公,并以此来整饬吏制、整肃政风,净化民风,重建社会秩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不仅在南赣地区行之有效,而且推广到福建龙岩、江西吉安、广东揭阳等地,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到了嘉靖八年(1529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也就是说,朝廷颁布法令,要求各地举办乡约,各地皆以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为参照,在其基础上有所修改而成,从此《南赣乡约》影响到了全国各地。

王阳明在实行《南赣乡约》的过程中,将廉洁建设与重建社会秩序相结合的思想,以“致良知”辅以惩罚的方法,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

(张天社  作者系西安文理学院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院长、教授,西安廉政研究中心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