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镇长施某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了他提出的“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阅财务资料及涉密的、敏感的、内部掌握的档案材料”决议,以此阻挠县纪检监察干部上门调查。最终,施某因14次滥发津补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并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
以“集体决策”之名对抗组织调查,施某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事实上,像施某这样拿“集体决策”做“挡箭牌”的并非个案。从广西桂平市林业局原局长杨某在领导班子会上集体讨论向企业“伸手要钱”并获得通过,到湖南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负责人粟某、李某等人集体决策,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这些人以“集体决策”的程序正义之名,企图掩盖违法乱纪之实,结果自然是难逃党纪国法惩处。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集体决策,顾名思义是汇聚众智决策,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程序性安排。各级党组织在进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审议疑难问题时,都要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找到问题的“最优解”。
然而,现实中,少数干部却“念歪了经”,假借“集体决策”实现个人目的。有的以集体决策之名,滥发津补贴和福利,慷公家之慨,中饱私囊;有的领导干部决策“一言堂”,习惯于将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之上;还有的干部不愿担当作为,针对棘手问题,借“集体研究”之名处理,看似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如此这般,落实民主集中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也自然难以保障了。
极少数干部之所以在“集体决策”上做文章,一定程度上源于“法不责众”心理作祟。在他们看来,“集体决策”名正言顺,就算出了事也是集体“背锅”。这种心理,无疑会助长少数干部私心,让其在决策中冒险“夹带私货”。而对一个领导班子来说,这种动机不纯、以集体决策为幌子的违规决策多了,就难免搞小圈子、形成团团伙伙,让一个地方和单位乌烟瘴气,进而破坏政治生态,造成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集体违规,纪法难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条例》对违纪的党组织也作出了相应处分规定。刚性的制度,划出了权力的边界。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一把手”来说,需要增强纪法意识,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如此,集体决策才不会变形走样,才能真正做到集众智、定良策、谋发展。(孟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