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怒江州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

发布时间:2018-02-23 08:13:38   来源:怒江州纪委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更加严、紧、硬起来,追责问责更加常态化起来,不少干部除了能力不足的恐慌之外,产生了怕作为、不敢为的“拘谨作为”心理,担心在工作推进落实中因发生过错被问责的顾虑比较多,致使工作落实等、看、望、慢、推、拖,上边急、下边不急,上头热、下头冷,不催不动、催了难动,火烧眉毛时才敷衍应付,干部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与决战深度贫困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紧迫形势任务要求极不相符。因此,亟待探索建立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大力在全州营造勇于创新、大胆作为、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氛围。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怒江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怒江州是全国深度贫困“三区三州”之一,是云南省脱贫攻坚战的“上甘岭”,是全国扶贫工作中“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中之难、坚中之坚”的典型代表。全州四个县市均为贫困县市,255个行政村中尚有贫困村181个,54万总人口中尚有贫困人口17.9万,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9元,仅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一、全省平均值的二分之一。要解决区域性整体深度贫困问题,实现怒江跨越发展、弯道超车,确保到2020年各族群众同全省、全国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小康,任务十分艰巨重大,需要各级干部以最昂扬亢奋的精神面貌,以非常规的工作举措,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奋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在这样非常的历史时期、非常的形势任务下,探索建立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为各级干部提供“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制度保障,是怒江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干部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怒江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干部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的差距。有的干部面对当前严的纪律要求和常态化的问责,不是琢磨怎样提升能力素质积极适应新常态、怎样严格执行纪律不违规不逾矩,而是琢磨怎样少干事才少出错、怎样才能尽量不干事没有错的机会,“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比较普遍,“怕、慢、推、拖”等作风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落实上级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迟迟难落地、专项资金“跑冒滴漏”、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以点带面影响了全州的整体工作效果,拖了全州跨域发展、缩小差距的腿。探索建立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是从制度上督促各级干部转作风、抓落实、敢担当的作风建设现实需要。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州、县、乡是我们党的基层单位,越往下就越是我们党的事业的“神经末梢”,基层干部担当不担当问题直接关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是否真正到位,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强不强,关乎我们党的执政根基牢不牢。探索建立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大力营造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失败者、追究诬告者、惩处腐败者的良好政治生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制度需要。

二、关于容错纠错的界限把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容错纠错的定义。容错纠错,应指对各级各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担当干事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工作过失,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容错纠错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州、县管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也应纳入容错纠错的范围。

(三)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容错纠错应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和具体认定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既联动合作、又分工负责,容错纠错事项的调查和认定由两部门联合进行,干部容错纠错的申请受理和涉及组织处理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涉及纪律处分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四)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容错纠错应严格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做到容错不纵错、纠错不留尾,赏罚分明、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容错纠错应遵循的原则。容错纠错应坚持挺纪在前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和政策规定,防止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失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甄别为公还是为私、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是遵纪守法的失误还是违法乱纪、决策程序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肆意妄为,做到宽严相济;应坚持鼓励改革创新的原则,允许干部在先行先试中试错,鼓励干部大胆闯、大胆试;应坚持支持担当干事的原则,宽容干部在履职尽责、狠抓落实中的过失,鼓励干部敢担当、愿作为;应坚持有失必改、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失误,防止工作因出现失误而有头无尾。

三、应纳入容错的情形和容错运行程序

(一)应纳入容错的情形。干部在改革创新、积极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工作偏差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容错:

1.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能够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于公心和促进发展,因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积极主动作为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处置维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6.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非议和信访问题的;

7.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8.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9.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二)容错运行程序。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容错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背书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单位或干部的容错申请书后,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容错申请单位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3.调查核实。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及时成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核实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充分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科学甄别,准确研判。

4.认定和报批。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明确提出是否容错免责的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

5.反馈和实施。党委(党组)批准认定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认定结果,并对符合容错条件、给予免责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步启动跟踪管理、谈心谈话等工作;对符合容错条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给予客观公正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符合容错条件、应追责问责的,按照纪律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纠错机制应解决的问题

(一)应解决及时纠错的问题。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给予容错的单位或干部,由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部门及时分类实施运用“四种形态”,进行有效的纠偏纠错。

1.各级党委(党组)应承担纠错主体责任,对容错干部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管、谈话教育,认真引导纠偏、堵塞漏洞,健全完善风险评估、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实施管理等各项程序监管制度,防止工作中再引发类似的失误或过错。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承担纠错监督责任,按照问题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等方式,责令有关单位或干部认真纠偏纠错、整改落实,有关单位或干部应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3.容错干部应端正态度,服从组织管理,汲取经验教训,真诚真心认错、悔错、改错。

(二)应解决澄清保护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错告、诬告的单位或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陷害、恶意干扰改革创新的,坚决依纪依规查处,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应解决纠错反弹的问题。已容错纠错过的事项在排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后,仍重复出现同样的失误或过错情形的,应不再给予二次容错,严格防止把容错当成保护伞的乱作为。

五、容错纠错机制应突出结果运用

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问题。只有结果运用到位,才能充分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推动发展热情,才能推进怒江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才能取得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伟大胜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应落实好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工作,切实保障容错单位或干部在以下工作开展中不受影响:

(一)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脱贫攻坚考核等各类考核时不受影响;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免予“一票否决”;

(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不受影响;

(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六、容错纠错机制应考虑的配套保障措施

容错纠错是一揽子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打好“组合拳”,切实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配套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旗帜鲜明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要把容错纠错纳入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硬内容,以容错纠错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新创新。

(二)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按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注重选拔有信念、有激情、有思路、有办法的干部,重用解放思想、推动落实、争先进位的干部,坚决支持保护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的干部,为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的干部主持公道,给予客观评价。

(三)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用好新媒体,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认真总结宣传在改革创新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强化改革创新和担当作为精神,大力营造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容错纠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容错纠错、不认真执行容错纠错结果运用规定的,严格督促整改,问题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师逸  张平君  和建英  余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