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研究出台《市、县(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07 08:30:23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召开四届市委第4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县(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省委实施办法,结合丽江实际,制定《市、县(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包括9章55条。分别由总则、机构和人员、组织领导、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协作机制、纪律和责任、附则等9部分组成。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等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9项职责、巡察办的8项职责、巡察组的4项职责。市、县(区)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委设立6个巡察组,每个县(区)党委设立3—5个巡察组,每个巡察组按5人左右配备,所需编制、职数在市、县(区)各级现有总编制员额内调剂解决。其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0%。《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了巡察组开展巡察的13种方式,规定市委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30天,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3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每轮巡察应当严格按照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实施细则》对巡察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纪律要求。市委巡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区巡察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市委巡察机构要把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纳入巡察监督重要内容,建立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调研督导等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掌握县区党委巡察工作情况。(卢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