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出台《巡察工作考评办法》 强化自我监督

发布时间:2017-04-19 08:10:08   来源:昆明市纪委

近日,嵩明县出台了《县委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巡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

《县委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共分为7部分,从考评对象及周期、考评内容、考评原则、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参与每轮巡察的巡察组、巡察干部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核评定。考评等次上巡察组分设一、二、三类优秀,巡察干部考评为优秀、一般、差三个档次。在考评结果运用方面,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评为优秀的,将作为年终科级干部考核为优秀或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参考;一般巡察干部考评为优秀的,向县委组织推荐,将作为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同时,对考评为差的巡察干部,将剔出巡察人才库,并将考评结果通报被抽调单位,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坚持“零容忍”,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巡察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了巡察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巡察干部工作责任由虚转实,把责任边界由模糊转清晰,使得巡察工作的开展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了巡察干部吃“大锅饭”,巡好巡坏一个样的工作格局,为规范和不断推进巡察工作向前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道。(毕晓光)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滇ICP备190044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