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后池村新愚公希望小学发生一桩怪事:一家单位在捐助贫困学生书画艺术爱心拍卖会上,当众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却只给了2000元。当校长询问能否捐助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演出道具,不应视为爱心捐款。记者多次与提供“现金支票”的单位取得联系,但均未成功。
爱心捐助变成“演出作秀”,捐助资金成了“演出道具”。这样满是套路的爱心捐赠实在有愧于“爱心”二字。从台上冠冕堂皇的“捐赠者”变成台下口是心非的“赖账者”,捐赠单位如此“放空炮”,想来是“捐赠之意不在捐”,在于走形式、作宣传、出风头。
近年来,类似上述搞“捐赠秀”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些企业和单位在聚光灯下,爱心满满,社会责任感十足,大讲慷慨激昂的言论,可谓挣足了面子、出够了风头,可达到了目的后,实际捐助却没了下文或大打折扣。在名利驱使下,这些捐助者不顾良心谴责,欺骗、愚弄社会大众。这样的“伪捐赠”,只会激起社会的义愤与道德痛感,最终只会落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后果。
捐赠是一项严肃的活动,绝不能成为少数单位或企业“逢场作戏”的表演舞台。去年刚刚颁布实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从捐赠承诺发布的一刻开始,就已经进入到制度保障阶段,“诺而不捐”的“伪捐赠”的本质是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把“爱心”当道具表演的伪良心捐赠者,不仅要予以曝光,给予道德和舆论谴责,更要付诸于法律,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益捐赠不是“免费广告”,欺世盗名的“诺而不捐”,亵渎的是公益,透支的是自身的信誉。作为捐赠方的企业和单位,不要用公益来作为提高知名度的“筹码”,更不要无视国家法律的威严。对于政府相关责任部门来说,要将慈善事业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化管理,让爱心捐赠少点“套路”,多点真诚。(陈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