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没想到铸成大错,都怪我平时不注重学习,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云南省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近日在接受组织处分时懊悔地说。
2016年11月12日,施甸县纪委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时,发现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上,没有如实填报其名下的房产信息。随后县纪委对此事开展调查。
经查,杨正玉于2015年购得联排别墅一套,并将原居住的套间房转卖给他人。2016年,杨正玉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未如实报告房产变化信息,还是填报了已转卖了的房产信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施甸县纪委日前研究决定,给予杨正玉党内警告处分。
“清正在德,廉洁在志。”施甸县纪委负责人表示,“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非小事,不如实报告,就要受到严肃处理。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锤炼自己的党性,对党忠诚,真正做到正直坦荡,表里如一,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良好的党性忠诚于党的事业,以朴实的作风服务群众。” (杨新华 吴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