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委印发了《中共文山州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巡察工作机构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及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了全州巡察工作。
《办法》共9章30条,由总则、组织领导与职责、巡察对象和范围、巡察任务、巡察工作程序及方式、成果运用、工作机制、纪律与责任和附则组成。
为了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文山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州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抽调人员组建州委巡察组,在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巡察工作期间,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文山州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州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主要对州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进行巡察。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的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以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办理的情况。
《办法》规定,州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的巡察工作,巡察工作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开展。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组织县(市)巡察组交叉巡察。原则上,对各县(市)巡察时间为30天,州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巡察时间为20天,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巡察时间。同时,建立巡察工作汇报机制、整改落实督查制度、巡察办与相关部门协作机制等制度。明确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配合单位、巡察组成员及被巡察单位应遵守的纪律和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