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泽县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意见》对巡察方式和权限、巡察工作程序、巡察工作机制、纪律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意见明确,县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意见》要求,巡察的主要内容是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紧扣“六项纪律”,重点巡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三个重点”,围绕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源分配权等方面的问题,将与重点问题相关的重点人、重点事作为巡察的重中之重。
《意见》要求,成立一个领导小组,组建县巡察办、建立巡察人才库,将巡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委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县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配备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规定,实行一次一授权。
《意见》规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的巡察工作,县委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
《意见》强调,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巡察工作开展不力,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