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谷县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启基层反腐的“探照灯”,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意见》明确,县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治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意见》要求,巡察的主要内容是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紧抓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要求,成立一个领导小组、组建一个巡察办、组成五个县委巡察组、建立一个巡察人才库,强化开展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委是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委书记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为巡察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规定,县委对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的巡察工作。原则上,县委对乡(镇)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适当缩短巡察时间。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自治县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据悉,2016年底,景谷县委将启动第一轮巡察,成立两个巡察组,进驻一个乡镇、两个部门开展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