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为深入开展巡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不断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印发了《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建立党委巡察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途径,是市委、各县(市、区)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巡察工作遵循《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纪律。
《意见》规定,市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市管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意见》规定,主要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聚焦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巡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
《意见》规定,市委和县(市、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委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县(市、区)委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县(市、区)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委和县(市、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在同级纪委,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委建立30人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等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意见》指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负总责,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巡察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3个轮次的巡察。原则上,市委巡察组对县(市、区)的巡察时间为3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县(市、区)委巡察组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
《意见》要求,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规范巡察成果运用,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及时整改反馈意见,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全面强化服务保障。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政法和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建立与巡察办的工作协作机制,支持配合好巡察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恪守党性,严明党纪,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巡察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巡察监督扎实有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