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陇川县不断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省委有关贯彻实施办法,结合县级实际,每年选择部分权力相对集中、群众关注度高、涉及民生资金较多的县直部门开展专项巡察,取得了明显成效。
探索创新机制立足“早”。2015年4月,陇川县参照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模式,探索创新陇川县专项巡察工作机制。及时成立专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副书记任组长,从县委办、纪委、组织、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用三个月时限派员蹲点进驻对象部门。专项巡察人员主动与被巡察单位沟通,对在巡察中发现的一些细微问题边巡察边整改,立足早、小,治未病、欲病,把整改工作与推动中心业务、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让专项巡察工作真正达到“健康体检”“把脉会诊”的效果。
强化权力监督突出“准”。为突出巡察效果,2015年对部分权力集中、项目较多的县国土、住建、水利、林业4个单位开展专项巡察,着力发现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及服务群众方面的问题;2016年对群众关注度高、涉及民生资金较多的县民政、人社、卫计、扶贫4个单位开展专项巡察,着力发现涉农惠农、补助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着力治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六项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真实、客观情况。
发现问题线索要求“严”。严格程序,严格按照发布巡察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函询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开展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走访了解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查看举报箱,财务检查,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和核实等步骤,抓好“规定动作”的落实。严明纪律,对参与巡察的人员提出了不准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如实报告巡察工作等纪律。同时,对被巡察单位也提出了严禁提供虚假情况、严禁阻扰或干扰巡察工作,严禁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纪律要求。
通过巡察,共发现问题47个,提出整改意见45条并要求被巡察单位限期整改,对2个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1名领导干部(正科级)进行了立案查处,对1名即将提拔任用的干部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了谈话函询处理。(陶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