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制定出台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0 13:24:07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委印发《关于开展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和《中共丽江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强调巡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实施意见》涵盖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范围内容、组织领导、巡察机构、工作程序、工作机制、成果运用、服务保障九个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巡察工作将在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市直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县区直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中开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和“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机制。巡察组实行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查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三不固定”原则。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一次一授权”方式开展工作。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将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实施办法》一共十章52条,包括巡察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巡察方式和权限、巡察工作程序、移送交办、成果运用、协作机制、纪律与责任等方面对巡察监督机制和巡察前、巡察中、巡察后运行程序进行规范,以清单式和台账式予以明确和细化。根据《办法》规定,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六大纪律”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内容开展,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市委、各县(市、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高锦芬)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滇ICP备190044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