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昌宁县制定《昌宁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巡查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
《办法》规定了巡查工作总体要求及法规依据、巡查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巡查的原则、巡查对象、巡查范围事项、巡查方式、巡查工作纪律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并对巡查工作组织实施的方法和步骤进行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办法》强调聚焦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执行情况,抓住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反腐败斗争这条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等的突出问题。
《办法》明确了巡查工作纪律,对巡查组工作人员有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泄露巡查工作密秘的、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综合运用巡查结果,对巡查中了解掌握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呈报县委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或批阅处理;在巡查期间,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报经县委或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违纪实事清楚的,按程序报批立案调查。(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