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昭通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现实意义、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2016年1月18日出台了《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包含总则、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巡察方式方法和程序、问题处置等九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巡察的指导思想、坚持的原则、实施巡察的领导主体、组织协调机构、巡察组组建、工作授权、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巡察方式方法和程序、巡察发现的问题处置、巡察成果运用、纪律责任等内容。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突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围绕党的“六大纪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采取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开展巡察工作。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良好政治生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长期要求。要求巡察工作组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部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任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开展巡察工作,紧盯关键少数,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严格纪律和规矩,开展巡察工作,充分发挥巡察常态化、全覆盖、治本和合力作用。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追责,着力构建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的反腐新常态,全面推进昭通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巡察工作的开展,势必成为党内巡视工作必要的、有力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