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把握“四种形态”提升案审质效

发布时间:2016-01-19 15:48:11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理案件5283件,其中已审结5162件,正在审理12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给予重处分2782人,轻处分2722人,审结申诉20件。”这是2015年云南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交出的成绩单。

2015年,云南省案件审理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类型逐渐增多等特点。面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新态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切实转变思维,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要求,注重对违纪问题的审理,切实提高审理质效。

“运用‘四种形态’并不是对违纪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重大案件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要管住大多数,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云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介绍,在审理工作中,该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推动教育提醒、组织处理、职务调整等成为纪律审查常态。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情节轻微问题采取适当处理。

作为整个纪律审查环节的末端,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云南省纪委编印《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对审理程序和审理文书作出规范;发布《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办法》,对提前介入审理、材料审核、报批程序、职责分工、纪律和时限等作出统一规定;制定审理谈话、回访教育、提前介入、备案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五项制度,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省纪委对全省各地各单位案件审理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截至目前,共走访16个州(市)、34个县(市、区)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等部分省级派驻机构,累计查阅卷宗2000余卷,研讨疑难案件70余件,召开情况反馈会议50余次。

通过不断加大对基层执纪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理能力均得到有效提高。昆明市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对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程序、提前介入人员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挥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作用,缩短办案时间,确保办案质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严格案件的定性、量纪程序,实现“零错误、零申诉和案件审理干部零违纪”;玉溪市举办案件审理工作业务培训,并对各县区选送的自办案件和案件文书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