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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厅原厅长林耘埜一审被判17年

发布时间:2015-07-27 13:22:47   来源:云南省纪委

7月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耘埜表示要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