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和西学东渐浪潮的冲击,包括监察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开始发生质变。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设立“资政院”,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和“准议会”机构。设立“都察院研究所”,开始编译、研究外国监察制度,培养新式监察人才。各省也奉旨成立“咨议局”,授予其参议地方政治之权。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筹设类似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审判机关。但是,以皇族为核心的既得利益集团并不想真正放权少利,所以“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漫长的立宪“改革”,并未取得多少实质性的成效。但客观上它毕竟开启了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先河。
辛亥革命一声炮响!帝制被推翻。在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指导下,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此后,虽然中央政权几经更迭,但其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却大体相同。
首先,设立参议院、平政院之类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各省选派代表组成,类似西方的国会;其次,设立高等法院、检察厅之类的司法机构,意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此外,还有由总统等国家官员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时至国民党统治时期,主要由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大机构组成。按其组织原则,考试院源自古代科举制度,执掌全国官吏诠选和职业资格考试;监察院则直接继承了古代御史台、都察院之类的中央主控监察制度;监察院分区派员监察地方的基本制度,也一如古代大体不变。
云南虽地处边远,但从清末开始,即不断有留学生到日本、欧美和香港等地学习西方政法、经济、教育等现代文化知识,政治改革并不落后于中原。1911年10月30日,武昌起义后20天,云南“重九起义”就推翻了清朝云南地方政权,建立了以蔡锷为都督的新政府。
按《都督府官制草案》规定,云南都督府设立军政、参谋、军务三部,以及参议处和法制局。其中“参议处”由正、副议长二员、参议官若干员组成。引入西方议会监督制,规定参议处“对于行政官之失职者,有弹劾之权”。 都督府之下,设立内务、民政、财政、学政、外交、实业六司。其中,内务司“掌自治、巡警、吏治一切事宜,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可直接监察全省一般官吏。设“会计检查厅”,负责“核销自都督以下,通省文武官厅、营队之出入经费薪饷”,即财政监察。先后设立高等审检厅(后改高等法院)、云南地方审检厅、昆明县初级审检厅等司法机构。省、府之间仍沿旧制划区设立“迤东”“迤西”“迤南”和“临开广”四道,每道设“观察使”一人,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监察,后来也兼管其他事务。
民国二年(1913)之后,实行军、民分治,官吏的考核和监察主要由民政厅负责。史料反映,民国时期,云南当局一直对官吏考核和监察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一直对官吏的贪污腐败保持着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例如,民国十五年(1926),云南内务司公布《云南文官考试暂行条例》《云南文官考试委员会章程》,规定凡县佐以上的文官“无论从前具有何项(种)资格,非经考取,不得任用”。 考试委员会由省长兼任。此外,云南当局还多次奉命举行县长竞选考试和法官、教育官员、自治官员、县参议和民意代表、土司继承人等涉关公权和法纪人员的资格考试。这类源自科举的考试,看起来虽然与监察制度和廉政建设无关,其实关系很大。它从文化教育入手,希望保证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应视为官吏监察的第一道关口。如,云南县长和文官考试都有明文规定:“有反革命之行为、土豪劣绅及贪官污吏、亏欠公款尚未缴清者、曾受刑事处分遞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等八种人不得报考。
民国二十年(1931),为快速清理自民国十七年(1928)以后民众控告地方官的未结之案,云南省府成立“云南省政府查办地方官吏被控临时委员会”,省主席卢汉亲自挂帅,由该“委员会”直接审理,不对外公布详案。共查出积案51件。其中,双柏县县佐唐德芳罪大恶极,交司法部门执行死刑;其余各案则“分别处以徒刑、拘役、罚金有差”;另有11宗案件,因该“委员会”撤销,移送高等法院继续审理。
民国二十一年(1932)四月,经云南省务会议决定,由民政厅厅长朱旭拟订《云南省政府政务视察员暂行章程》,施行由“视察员”和“密察员”双向监察地方行政的办法。前者公开出巡监察;后者“复查各政务视察员所报是否属实,有无挟私妄报等弊”。将全省划为12区,每区分别派出视察员和密察员各1人,宣誓就职后,视察员先行一周后,密察员再行,考察全省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农矿、司法等方面的执行和违纪情况。为期一年,返回省府后分别汇报,再“按其成绩之优劣而定考核之等差。优者奖之;劣者黜之”。
民国二十三年(1934),取消密察员制度,公布《政务视察员暂行章程》,将全省划为16个监察区,每区派视察员一人,着重监察保甲、积谷、医疗等“急务”执行情况,“对操行不佳之员,亦据厅考核,分别予与督导、申儆、记过、撤职、调省各(种)处分”。 民国二十四年(1935),经民政厅厅长丁兆冠提议通过“常年设置政务视察员六人,将全省划为六区,派往各地方巡行视察。并就厅内设视察员办事处”。以后虽分区有变,但制度不变。
在从制度上加强对在职官吏考核和监察的同时,也充分注意到实事求是,从制度上刹住诬告造谣行为。民国二十四年(1935)八月,云南公布《人民控告官吏办法》六条和《人民控告官吏递呈办法》五条,一方面鼓励人民监督行政、检举不法官吏,同时规定,原告必须“具名实举”,呈交实名检举信后,检举人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地,以利随时对质核证。如举报属实,自当处理被告;如属诬告造谣,必将“按律反坐”,追究原告者责任。
云南当局认真执行国民政府内政部规定的民政厅长必须定期出巡的制度。例如,民国二十六年(1937)三月,厅长丁兆冠出巡全省,历时三个多月,现场办公,处理了以下官吏违法违纪事件:腾冲县长王肇云“前在大理县任内,对于办理积谷事项,因循敷衍,借故搪塞,其上报积谷数与实际相差4900多京石”;华坪县长顾能良“玩忽禁(大)烟,庶政废弛”。二人均处以撤职。永胜县长徐建佛“任用非人,举措多乖。迭经民众控告,访查均有实据,并经呈请高等法院依法严办,俾儆贪劣”;永胜县秘书孙寿昌和该县米厘警察局局长彭元葵,在禁(大)烟区“苛派旅费,滥处罚金,并各有枪杀二命及抢掳人民牛马、财物重大事情。经多数民众纷纷呈控”。 丁厅长到达该县,会同当地军警将二犯抓获,当场审决,就地正法。
民国时期的云南和全国一样,虽然开始逐步建立近代监察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军阀混战,政权不断发生更变等原因,所以廉政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依然一直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各种贪腐现象也依然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