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两制”多重监察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3:26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元代监政官“达鲁花赤”的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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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朝,中央王朝以坚决的态度消灭了云南地方割据政权,将全国统一的政治制度推行到滇。云南从元朝开始,彻底结束了长期分裂独立的历史。与此同时,有鉴于云南少数民族众多、言语隔阂、经济落后等实际情况,中央王朝又在云南普遍建立了“以夷治夷”的土司制度。这时,云南出现了以中央王朝主控监察为主体的多重、严密的监察制度。同时,科举制度的推行,使云南越来越多的士人得以“射策入仕”,加入全国统一的政治活动,从而产生了不少风清气正的监察官吏。

元朝在云南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它是全国统一的地方第一级行政机构。行省之下的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则委任当地民族头领为“土官”,开始实行土司制度。同时,又将皇族宗室分封到滇,协助镇守和监控云南。从而形成省、土司和封王三重政治、军事体系,互相监督和制约。此外,元朝还在包括云南在内的各路、府、州、县行政机关以及诸多重要部门设有“达鲁花赤”一官,本义是镇守者、制裁者、掌印者。有如近现代的中央特派员,负责监督各级地方官和某些行业主管官。

元代中央主控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从一品大员。地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区先后设立“提刑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至元二十年(1283),云南设立“肃政廉访司”,长官为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等。至元二十四年(1287)撤销。至元二十年(1283)三月,云南设立提刑按察司,主管刑狱和监察。次年(1284)春,当云南等地的按察官向元世祖忽必烈辞行赴任时,忽必烈语重心长地告诫他们说:“诸位到了那里,要把朝廷的政策明确地宣示到那里。切莫贪图财物。有了好名声,财物也会随之而来。反之,如果私下只追求财物,就必然会丢掉自己的名声,甚至连性命也难保了!”至元二十七年(1290),设立“云南诸路行御史台”,与云南按察司合署办公。台官共四员,称监察御史,“每岁巡历州县,纠察官吏,询求民瘼”。次年(1291),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和流动的监察御史共同肩负着云南的监察工作。

明清中央主控监察机关改称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若干“道”监察御史,负责地方监察。言谏方面,在中央吏、礼、户、兵、刑、工六部分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坐部办公,史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他们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行使纠举、弹劾之权。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和处罚也十分严格。如明朝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各省除设立民政、军政机构外,还设立提刑按察司,专掌刑狱和监督。下辖若干“分巡道”,定期派员监察州县的经济和治安工作。人们习惯把按察司称为“廉访”和“臬司”,称按察使为“臬台”。 因为“臬”有“准绳”“尺规”之意,希望他们都是“正绳正矩”的好官。巡抚、总督最初是皇帝派出的临时和流动的监察大员,后来才演变为一省地方大员。此外,明朝地方还驻有宗室和军功封王、镇守太监等,他们也具有监视地方行政的特权。

洪武十五年(1382),云南首先设立“布政司”和“都指挥司”两大民政和军政机构。洪武二十九年(1396)设立提刑按察司,置按察使1员,副使2员,佥事4员。他们“总理宪纲之事,兼任分巡察举之责”。“按察司”最初在昆明县衙内办公。

经成化二年(1466)和六年(1470)两次修建,规模不断扩大,地址在昆明市庆云街。衙内除了办公、居室外,还建有关押罪犯的监狱等。据载,当时选为云南按察官者,多为“清廉直谅,德望老成”者,他们在云南“励风俗,平冤滞,踣邪佞,奖俊贤”,使云南“法令明肃,政化大行,合境无事,民以晏然”“使一方之人晓然知恶之不可为,法之不可犯”。尽管词语难免有所夸张,但也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影响。

明中央向云南派出“巡抚”,始于永乐二年(1404),在昆明崇正门内建立巡抚衙门。随着地方社会秩序好转,曾一度召回巡抚。成化十八年(1482),再派都御使程宗巡抚云南。成化二十年(1484),重修巡抚衙门,其主要厅堂题为“正己”和“宁边”,强调了云南监察官必须以身作则和安定边疆的宗旨!a同时,巡抚程宗也奉命留在云南。清朝的巡抚已变为各省主管民政的地方大员,但提刑按察司却一直保持它原有的职责。晚清云南按察司正门左右两边,高悬着两块粉底黑边的木牌,一块大书“惩治贪官污吏”;一块大书“处理冤枉军民”,宣示着反腐倡廉,为民请命的决心!

土司制是汉唐“羁縻”政治的继承和发展。元明清三朝,在行省一级和靠内地区坚决实行和中原一致的政治制度,派流官管制。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和边远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在行省与州县之间设立“宣慰司”,其下设“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等,委任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世袭为官,史称“土流兼治”“参用土人”“以土酋为官”。据有关专家统计,明代云南共有“宣慰司”等土司332家。清代各类土司共计1779名。土司首领是“朝廷命官”,必须接受朝廷的监控,必须负责本属的朝贡和纳赋。但在其管辖范围,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土司按本民族的习惯法治理民众,考量和监察官吏。

首先,云南各级土官必须得到朝廷颁发的诰敕、印章、符节等正式文件,方可任职或迁升。土司世袭一般在血亲和婚姻系统内进行,也必须得到朝廷的认可。中央政府对土司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如,明朝规定,土司如有相互仇杀、残害军民、不遵法令、越省嫁娶、勾结外夷者,则不准承袭为官。清朝进一步对土司袭职做出了严格规定。如袭职者必须年满15岁,必须“亲身赴京”接受承袭仪式;犯罪土司的亲子不得承袭。晚清,还特别重视承袭土司文化知识的培养和考核。

其次,在职土司必须接受国家监察制度的管制,只是不同朝代处罚的宽严不同。

如,元朝规定,土司“宜从本俗权职以行”,“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只要不是反叛朝廷的重罪,只处罚该土司本人,不影响其亲属承袭,甚至对知罪悔过的土司也不追究。如,元朝延祐元年(1314)下诏:“湖广、云南边境诸蛮,相互仇杀,掳掠人口。如能悔过自新,即与免罪。”明清两朝对土司的监察和处罚趋严。如,清朝所有土司都和流官一样必须接受监察,除了“反叛必诛”外,对仇杀伤害、掳掠人财、害人谋官、包庇坏人等违法乱纪的土司,也要视其罪行大小,分别处以死刑、充军、降职、革职等。土司在其辖地“临民领土”,拥有军队,形同西周封王。其下属官吏由土司自己委任。一般设有师爷1~2人,往往为有文化的汉人,负责办理文案、交际等事。还设有管家、老总、差头、侍卫等,负责管理财产、军队、民众等事务。还设有负责宗教、文化活动的神职人员等。土司对其官吏的考核和监察没有成文法规,更多依靠传自祖先的习惯法、宗教法以及主管土司的好恶和感觉等。例如,凉山彝族土司中设有“德古”一职,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他们通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当地民众要求他们断案公正,使人心服口服。但是,他们并不享有终身“德古”之任。“只要有一次断案不公,就算是自动免职。无人再请他了。”

总之,元明清三朝,从中央到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更加严密、相互重叠、具有民族特色的监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