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云南先后建立了“南诏”和“大理”两个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唐朝政府曾以“姚州都督府”或“西川节度使”为据点,用“羁縻”的方式管控南诏地方政权。自北宋以来,由于中原王朝内政外交的重心主要着眼于北方,所以,对云南相对放松了治理。虽然如此,但南诏、大理时期,云南与中原王朝的官方和民间交往、政治和文化联系也从未断绝。
和汉魏一样,唐宋王朝立有包括“吏治”在内的成文法典、法规。所以,凡属中原王朝所管控的云南官吏都必须遵循有关制度。此外,南诏、大理的诸多典章制度,也明显学习和仿效中原王朝。
唐宋时期,封建监察制度更加完善。中央主控监察机构形成所谓“一台三院”。唐朝设“御史台”(又称宪台,左、右肃政台等)。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下设三院:一曰“台院”,主要负责监察中央官;二曰“殿院”,主要负责监察朝仪;三曰“察院”,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唐朝的言谏监察由中央最高机构“三省”之一的“门下省”负责。御史台具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
宋朝在“一台三院”的基础上,则专门增设“谏院”,负责言谏监察。同时,赋予御史台更大的权力。例如,唐朝御史台长官由宰相任命;宋朝改由皇帝任命,将宰相一级高官也置于监察范围。又如,宋朝为鼓励监察官工作,一度规定其每月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上任百日要纠劾一人,否则要受处罚俸,名为“辱台钱”。为此,宋朝规定监察官有“风闻奏事”的特权,即纠察不实,也不追究其责任,相当于“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同时,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以此保证监察官具有较多的行政经验。
唐宋两朝仍有划区监察地方行政的制度。唐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使、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宋朝的监察区称“路”,每“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流官,负责监察州县行政和财政情况。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也有权随时向中央报奏地方官的不法行为。
南诏国王称“诏”,世袭。下设“清平官”六人,不世袭,相当于唐朝的宰相。由本民族有威望、有军功的人担任,有时也任用有文化、有才能的汉族士人。和汉唐制度一样,清平官也有监督纠劾百官,尤其是监察重大军事活动的特权。据唐朝《蛮书》记载说:“每战,南诏(王)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劳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白南诏(王),凭此为定赏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另据《南诏德化碑》所记,南诏进攻嶲州时,曾以清平官赵佺邓随军监督。有专家认为,南诏的清平官“监军”制度,相当于唐朝“御史台”的监察职责。
南诏前期,清平官之下,仿学唐朝“一如内州府六司所掌之事”,设立“六曹”分管国家大事——“兵曹”,掌军事;“户曹”,掌户籍财政;“客曹”,掌礼仪邦交;“刑曹”,掌刑法;“工曹”,掌工程技术;“仓曹”,掌仓储。每曹设“曹长”一人。此外,还设有“断事曹长”,专门负责审理纠纷、刑狱。尽管这时南诏不见监察专官之记,但从职事范围可以肯定,其监察之事,当由清平官、刑曹和断事曹长共同负责。同时,各曹有权垂直监察和处分其下属的违法行为。据《蛮书》记载:“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耕作),如监守蛮乞(人)酒饭者,察之,仗下捶死!”这条珍贵的史料明确昭示,南诏国绝不允许官吏利用监察权“吃拿卡要”,敲诈百姓。一旦发现,可处死当事人!
据《新唐书》等记载分析,南诏后期,将“六曹”调整、增加为“九爽”——“幕爽”,掌军事;“琮爽”,掌户籍财政;“慈爽”,掌礼仪邦交;“罚爽”,掌刑法;“劝爽”,掌人事诠选;“厥爽”,掌朝仪、工程;“万爽”,掌财政;“引爽”,掌外交;“禾爽”,掌商业。“九爽”之上设“督爽,总领‘三省’”。南诏无“三省”,所谓“三省”是按唐朝习惯所称中央中枢机构而言。则“督爽”一职,就很可能是南诏用以监督“九爽”工作的特殊机构,有待深入研究。
大理国政治制度在南诏后期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创新,且进一步仿学中原制度。国君称“皇帝”或“缥信”,世袭。 国君之下设“相国”或“布燮”,等同南诏之清平官。清平官之下仍设“九爽”,职同南诏。值得注意的是,大理国已经明确出现了言谏监察专官。据《大理国故高姬墓铭》等碑文中职名刻有“谏议大夫”某某,多由儒僧充任,其职掌是“衡鉴国君”,与中原言谏监察之官完全一样。同时,大理国还封有“国师”“国公”之类的元老重臣,他们也有建言和监督行政的权力。大理国地方第一级行政区,仿中原设节度使;府、郡设“监府事”“监郡”;矿冶工场设有“监场”等,这些也许是主管官,也许就是监察官,有待深入研究。
此外,史料证明,南诏国有官吏逐级考核迁升的制度。据《蛮书》记载:“六曹长有功效明著,得迁补大军将……大军将……有事迹功劳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为此,其政府机构中设有“大司编”或“都司编”一职,主要负责“月终考课,以为铨衡”。还设有“同伦判官”二人,负责记录南诏王对官吏的处分意见,“南诏(王)有所处分,辄疏记之,转付六曹”。大理国和中原一样“开科取士”,这充分说明,其官员的选任必须通过一定文化知识方面的考试。这本身就是国家对官吏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一种考核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