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云南生存着种类繁多的部落或族群,其廉政制度究竟如何,目前尚无文字可考。但众多民族学调查和研究表明,其社会组织和权力运作,主要靠习惯法和道德制约。应当指出,在漫长的岁月里,习惯法和道德制约,在云南各民族的“廉政”实践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
秦统一中国后,“略通五尺道”“颇置吏焉”,中央政府主要以设在滇、黔、川沿边地区的“黔中郡”等行政机关,间接统治滇东北和滇西北地区。汉承秦制,两汉王朝进一步在滇中设立“益州郡”等;在滇西设立“永昌郡”等,在云南建立了比秦朝更加深入、宽泛的直接统治。因此,云南和全国行政执法所达地区一样,廉政制度主要靠统一的法令、考核和监察三种力量共同维持。
古代法令虽然以“治民”的刑法为主,但从《秦法六律》到汉朝《九章律》,也同时立有“治吏”的条款。如,《置吏律》《除吏律》等,甚至还立有专门用于规范和监督主管监察之官的《尉杂律》、专门惩戒官吏子弟不法行为的《除子弟律》等单行法规。“治吏”的法令,从宏观上向全体官民昭示了廉政的基本准则,使大家有章可循;定期的考核,督责着各级官吏的日常工作;多重的监察手段,注视着官吏的不法行为。
尽管史料缺乏,但零星的记载证明,秦汉以来的廉政制度,特别是考核和监察制度已经实行于云南。
秦朝按法家思想建国,但对官吏的教育和考核又吸收了儒家和道家的某些人文主义和自然主义的思想。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从正反两方面对在职官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考量标准。汉承秦制,我们认为,《为吏之道》可以作为秦汉国家对包括云南在内的各级官吏基本素质的考核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官吏应当有五种善良品质:
一是忠诚,尊敬上级;
二是清廉,不诽谤他人;
三是做事慎重,得当;
四是喜欢做善事;
五是恭敬,谦让。
以上“五善”都做到,必有大赏。
国家官吏不该有五种错误行为:
一是说大话;
二是以权贵为大;
三是超越职权;
四是违反上级命令,自己还不以为然;
五是轻视士人,崇拜钱财。
又:
一是对民众傲慢;
二是不按时办公;
三是当官贪污;
四是不遵守命令;
五是只顾自家,不顾官府。
又:
一是不体察亲近的人,多生怨恨;
二是不明职责,以权谋利;
三是兴事不当,劳民伤财;
四是贪图安逸,士人失望;
五是刁难上级,以身试法。
秦汉以来的考核制度,不仅针对官吏个人品德和行为,也必须考核在职官吏的政绩。如,户口增减、钱谷出入、农桑垦植、教育选举、灾害疾病、盗贼多少等,史称“上计”。“上计”是由国家最高行政长官丞相亲自主持的重要工作之一。秦朝是每年一考。汉朝是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每次考核例由郡县长官将执政情况写成专门的“计簿”,逐级上报。郡一级高官则由丞相审听“上计”,评出“最”(优)和“殿”(劣),以此决定官员的迁升、废降。与此同时,“上计”内容还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横向审查。
史料表明,秦汉以来,云南地方官有执行“上计”考核的事实。据《后汉书》《资治通鉴》等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邛人任贵自立为“邛谷王”。
他先依附公孙述。述败,长贵愿意归附汉光武帝刘秀,“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其)越嶲太守印绶”。这条史料证明,即便是内附的部族土官,也必须参加“上计”考核,才能任职。
秦汉时期,中国封建国家监察制度开始确立。为适应前所未有的官僚政治,秦汉监察制度一开始就具有重叠交叉、网络严密的特点。中央设“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从此形成以“御史台”为名称的中央主控监察机构。同时,丞相也有权处置监察事件;庶政“九卿”中设有“廷尉”一官,综理刑狱和监察;皇帝身边还设有众多“谏大夫”“给事中”之类的“散官”,负责从舆论方面监察、举劾不法官吏。地方郡县除“郡守”“县令”等主管官有权监督其部属之外,还设有“郡监”“督邮”之类的地方监察专官。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西汉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郡一级高官及其子女不法行为的监察,又开创了中国分区监察的新制度。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史称“十三州部”,每一州部设“刺史”1人,“刺”者,刺探也。刺史是专职监察官,“秩六百石”。虽然“工资”级别不高,但因属“钦差大臣”,故有纠劾“二千石”郡级高官的特权。刺史由皇帝任命,分区、按时巡查地方行政情况。以“六条问事”,即,按违反以下六条上奏皇帝,处置不法官员:
第一条,地方豪强,其土地和住宅超过国家规定。以强凌弱,以多欺少。
第二条,郡一级高官,不奉行上级命令,不遵守国家制度,假公济私,无视皇帝诏书,自私自利,侵夺百姓,横征暴敛,结党为奸。
第三条,郡一级高官,不体察疑案,滥杀无辜,怒则任意用刑,喜则过分赏人,生事扰民,刻薄无情,盘剥民众,百姓怨恨;借口山崩石裂,散布迷信妖言。
第四条,郡一级高官,选举、任用官吏不公平,偏信偏爱,压抑贤才,宠用顽劣坏人。
第五条,郡一级高官的子弟,倚仗权势,私门请托。
第六条,郡一级高官,不顾集体利益,在地方结党营私,依附豪强。贿赂公行,危害政府法令。
西汉“十三州部”的“益州刺史部”包括今天的川、滇、黔三省毗邻地区。据司马迁《史记·田叔列传》、张守节《史记正义》等记注,元封五年(前106)益州刺史部的第一任刺史正是司马迁本人的好朋友任安。遗憾的是,任安和汉初的益州刺史究竟如何从事监察工作,史无详载。
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由于刺史对地方的实际控制权力过重,管事太多,汉中央遂将刺史改为“州牧”,工资级别也提升为“真二千石,位比九卿”,相当于今天的副部级官员。同时规定,如果“九卿(员)缺”,优秀的州牧还可以升补为“正部级”。
东汉刘秀立国,又于建武十八年(42),重新恢复了过去的刺史制度。“复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属司隶……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境上。至则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师奏事。中兴以来,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皆有从事假佐。”说明东汉刺史的权力更大,还兼有监察刑狱和考核行政的双重职责。又因为其属员如“计吏”“从事”增多,所以,刺史大人也不一定亲往京城汇报工作,渐渐从流动大员向固定职官转化。
东汉末年,外戚和宦官轮流专权,政治腐败,社会动乱。这时,刘君世其人任云南永昌郡(今保山地区)太守。永昌虽然出产黄金,但开采不易,人民生活十分困难。为了勾结讨好外戚、大将军梁冀,汉质帝本初元年(146),太守刘君世“赋敛蛮夷,铸金蛇献梁冀”。事情传开后,“益州刺史种暠发其奸”,上书揭发刘君世“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的不法行为。梁冀因此忌恨种暠,他借故陷害刺史种暠。大臣李固上书为种暠申辩。皇太后赦免种暠,只是免去了他益州刺史的官职。同时下令将刘君世行贿铸成的永昌金蛇收归国库。这一事件表明,哪怕是皇亲国戚,也不能随便无理处置刺史。
东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天下大乱,群雄并起。为了随时镇压地方动乱,太常刘焉建议授予刺史统领一州军事的大权。朝廷“从其议”,又将原本专门负责流动监察的刺史改为固定的州牧(官),成为中央之下地方第一级行政大员。从此,实行了280多年的分区流动监察制度暂时中断。但是,地方州牧仍然具有纠劾不法官吏的职权,所以,人们习惯上也仍然把他们称为“刺史”。
从三国蜀汉到隋初,中原王朝先后在云南设立建宁、宁州、昆州等行政机关,掌控云南。这时,中原政权频繁更替,纷争不断。云南也先后兴起了诸如吕氏、爨氏等地方豪强“大姓”。中央王朝不得不委任他们为刺史或总管,实行“羁縻”统治。但作为朝廷命官,他们也必须遵从朝廷的监察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