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督 自我净化 不辱使命——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综述

发布时间:2015-05-01 17:54:32   来源:云南省纪委

2014年,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31885件次,同比增长28.2%;初核7354件,同比增长47.8%;立案4311件,同比增长40.7%,其中涉及厅级干部37人,县处级干部22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03人,同比增长43.2%;移送司法机关434人,同比增长20.2%。云南省纪委立案查处厅级干部37人,同比增长192.3%。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2014年以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提升能力素质,自戴“紧箍”,严防“灯下黑”,着力打造惩腐铁军。

“瘦身健体”,优势兵力更集中

“云南大学等高校的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之外的部门或工作;省委高校纪工委共办理信访件507件,督办72件……”在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的2014年派驻(出)机构工作总结交流会上,省委高校纪工委等7家派驻(出)机构纷纷交上“瘦身”后的优异“成绩单”。

全省35个派驻(出)机构按照“三个明确”要求,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主责单位或部门,共退出议事协调机构1360个,各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自行清理了与纪检监察无关的业务工作共计12大项,2014年信访初核件比2013年增长33.21%,自办案件是前三年案件总数的两倍多。

这是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厘清职能定位,深入推进“三转”的一个缩影。通过精简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等“瘦身健体”举措,攥指成拳,集中优势“兵力”惩治贪腐。

云南省对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两轮清理,由原来参与的172个减少到15个,减幅超过91%,州(市)纪委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1651个,减幅达87%,县(市、区)纪委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13670个,减幅达88%,做到协调不代替、牵头不包揽、参与不干预,为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奠定基础。

同时,在内设机构总数、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机关内设机构,调配更多优势“兵力”到主业上来。将原有的内设机构整合6个,撤销2个,增设4个,重组4个,进一步增加监督执纪部门力量,调整后,委厅机关纪检监察室由5个增加到8个,执纪办案机构数占机构总数的57.8%,执纪办案人员数占编制总数的55.3%,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从事办案工作的机构由74个增加至128个,占内设机构总数的60.60%,办案工作人员由322名增加至630名,占编制总数的66.25%。

清除“害群之马”,执纪监督更严格

中科院昆明动物所副所长、所纪委书记王文,与他人通奸并被网络曝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龙蟠乡纪委书记王林玩忽职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去年以来,云南省纪委官方网站通报多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大到厅级干部,小到乡镇纪委书记,利剑直指“自己人”,敢揭短、不手软、不护短,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凸显了云南省纪委打造惩腐“尖刀连”、“突击队”的信心和决心。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150件,其中涉及地厅级干部的16件、县处级干部的35件、乡科级干部的89件、其他党员干部的10件;党纪立案30件、初核2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人、组织处理11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

2014年7月,云南省纪委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作为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专门机构,担负着组织协调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任务。

全省各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也已设立专司内部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并采取相应举措加强对“自己人”的监督,切实解决纪检监察系统“灯下黑”问题。昆明市纪委领导班子制定了监督责任清单,提出8大方面33项监督任务,并实行月月对账销号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建立了办案工作内部管理体系,从机制上防止瞒案不报、以案谋私问题。

扎紧制度“笼子”,纪律“红线”更清晰

纪检监察干部手握执纪监督问责权力,管好权力至关重要。云南省纪委于去年11月制定出台了《云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纪委委员、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等六类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监督重点。

如何发挥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对此,《办法》明确了省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7个方面。

内部监督,总不免有“关键时刻手软”的嫌疑,要监督别人,就必须对自己“更严格”。为此,《办法》结合干部监督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等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方式,并要求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处置。

“表面看是‘紧箍’,实质是‘安全阀’,这样组织才会更放心,干部群众才会更满意。”云南省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谈起此《办法》如是说。

据了解,云南省纪委还相继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扎紧纪检监察干部行使权力的制度“笼子”。如,制定出台《关于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统计制度》,便于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制定出台《云南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十项规定》、《云南省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不力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系列制度,为纪检监察干部画出了清晰的纪律“红线”。

同时,各州(市)也加快步伐建立相应制度,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昆明市纪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登记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和错误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出现过错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取消当年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杨大庆 黄波 通讯员 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