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的部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提出探索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采取总结我省多年来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我省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实际情况,通过分析研究,确定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基本框架,拟建立的基本制度,责任追究的基本程序和方式方法,并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规定,2015年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施办法》,建立我省在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企业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从而促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企业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