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制定下发了《云南鲁甸“8•03”地震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救灾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一是明确责任,分级管理。明确各级政府是应急救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上级财政拨付的资金及本级财政应急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负总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批复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二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根据应急救灾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应急救灾资金,按照先生命后财产、先急后缓的要求,始终把灾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解决涉及大多数灾区群众迫切需要和切身利益的问题,对重点问题要集中财力重点解决。
三是迅速办理,专款专用。要求各级各部门在设立救灾专账的基础上,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应急救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将应急救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项用于救灾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是规范到位、公开透明。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严格专账管理,接收和发放要坚持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的“三公开”原则。发放给个人和家庭的灾害救助资金应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实行“一卡式”集中发放,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的滞留截流、挤占挪用、弄虚作假、贪污私分等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