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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云南鲁甸“8•3”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11 10:16:10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鲁甸“8•3”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云南鲁甸“8•3”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民生优生、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规定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对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等特殊群体安置救助;灾区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灾区受损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恢复重建及设备购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办法》规定,捐赠接收主体应当设立救灾捐赠资金专用账户,专账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同时,省财政、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灾区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统计工作。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要对捐赠来源、接收机构、使用意向等进行分类统计;救灾捐赠资金要逐级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与其他资金明确区分;要加强对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州、市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直接交付当地受灾市级政府,省级不再进行统一收缴管理。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认真做好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工作。由省财政、民政部门指导捐赠接收机构定期公布救灾捐赠资金接收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捐赠人。同时,分阶段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公布捐赠资金接收、使用和效果等情况。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定期公布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办法》要求,灾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研究提出加强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捐赠人和受灾群众权益。省慈善总会、省红工十会、工会、共青团、青基会、儿基会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组织,要依法按照工作章程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管理各自接收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次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