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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采取四项措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4-07-14 10:31:33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一是严格按预算支付资金。要求各预算单位严格按部门预算分类使用预算指标,不准擅自调整、窜用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如因特殊情况改变预算执行,须报省财政厅核准并调整预算指标后方可使用资金。二是加强财政资金转款、提现管理。除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文件明确财政资金需要由单位进行转拨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同时,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控大额、高频提现行为。三是停止使用空白支票。从2014年7月1日起,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停止使用空白支票支付方式,即预算单位在系统中录入支付时,票据类型不再有“空白支票”选项,预算单位只有完整填写“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后,录入的支付业务才能保存并提交审核。四是切实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违规现象多发的问题,省财政厅下一步将对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要求限期撤并,对准备开立账户手续不全的一律退回完善,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原则上不再新开设实有资金账户。同时加强与代理银行沟通。要求各代理银行准确、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对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划款、提现等行为严格把关,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加强对单位用款情况的查询、审核、跟踪和监督。 (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