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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联动推进扶贫资金属地监管

发布时间:2014-07-03 15:38:23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近日,云南省扶贫办与大理州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洁扶贫行动合作协议,表明云南省扶贫项目资金属地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云南省扶贫办已与10个州市纪委监察部门联手推进扶贫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纪委属地管理优势,使省级扶贫部门纪检监察在基层有了“抓手”,并倒逼省级扶贫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凸显了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机制。

财政扶贫资金监管问题突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投入。2013年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091.49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2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信贷扶贫贴息贷款60亿元,增长11.1%;定点挂钩等帮扶资金投入33.4亿元,增长42.9%;协调行业扶贫资金1020亿元;全省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达5375.4元,比上年增加830.1元,增长18.3%,比全省平均增幅高4.9个百分点。但由于地理、历史、社会等复杂原因,全省仍有贫困人口661万人。随着中央和省级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的不断增大,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按照目前的扶贫项目计算,云南每年实施的扶贫项目多达1万多个,涉及贫困人口300多万人。由于扶贫项目分布范围广,点多、面广、小、散、杂,造成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面临着许多困难,客观上加大了项目资金管理的难度。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由于财政扶贫资金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各自为政”,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时间,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二是一些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财政扶贫资金宗旨是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是“雪中送碳”而非“锦上添花”。但个别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观”,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打造了一些扶贫的“盆景”。

三是扶贫资金存在跑、冒、滴、漏。近年来扶贫资金发生贪污、挪用等行为多发生在县、乡(镇),基层部门。监管力量薄弱造成资金跑、冒、滴、漏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一些扶贫项目在实施中有“缩水”的情况,群众愿望和需求打了折扣。

四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县以下的扶贫纪检监察力量薄弱,加之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层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在实际中,一些地方的扶贫项目由村干部说了算,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公示,项目监督小组的作用没有发挥,群众没有行使参与权。

各行其责推进扶贫项目属地监管

2012年10月起,云南省扶贫办先后与临沧、玉溪、文山、楚雄、保山、曲靖、红河、怒江、丽江、大理纪委签订廉洁扶贫行动合作协议,发挥地方纪委属地管理优势,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避免财政资金滥用,并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构建了省级部门与地方纪委协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新格局。  

根据协议,云南省扶贫办主要有7项责任。一是加强与各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协调,把连片开发、整乡推进、整村推进、易地扶贫、产业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重点扶贫项目纳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年度重点督查事项,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二是提供扶贫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投资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三是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廉政承诺、贫困群众廉政评议、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三项廉洁制度”。四是结合廉政文化建设要求,在扶贫项目建设点,利用综合活动场所,建设廉政文化书屋、设置廉政公告公示宣传栏等;五是在设置永久性项目标志牌时,增设廉政内容;六是在扶贫项目培训中,优先把农村廉政监督员、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作为培训对象,把廉政内容列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七是把廉洁扶贫行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签订协议的各州市纪委监察部门主要有4项责任。一是利用市、县、乡、村各级纪检监察队伍力量,强化对同级扶贫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二是严厉惩处贪污、挪用、挤占、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在开展廉政教育中,优先对实施扶贫项目村、扶贫龙头企业、培训基地、机关等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培训;四是把廉洁扶贫行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属地监管“加把锁”凸显六大效用

云南省扶贫办纪检组和各州市纪委监察部门表示,从实施情况看,该项制度取得推进廉洁扶贫行动、科学规范管理扶贫项目和资金等六大效用,目前正在全省其他地区推开。

一是增强纪检监察对基层的监督力量。这项制度构建省级部门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格局,让省扶贫办纪检监察部门在基层有了抓手,解决扶贫部门纪检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促使“三项廉政制度”挂钩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把省扶贫办在全省推行“三项廉政制度”与各州市的县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乡镇政务质询和村务监督员制度紧密结合,加强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

三是阳光扶贫工程紧密结合党务政务村务公开。保山、玉溪、文山等州市,在实施过程中,扶贫项目实施地充分运用媒体或公告栏、公示牌,结合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廉政文化建设得到强化。省扶贫办把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扶贫项目、进贫困村、进扶贫企业、进培训基地、进培训课堂、进干部职工家庭“七进”扶贫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廉政文化长廊建设。

五是维护贫困群众利益得到维护。该项制度进一步纠正了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了贫困村党风廉政建设,地方纪委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吃了“定心丸”,确保扶贫项目真正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六是倒逼省级扶贫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合作协议的签订,省扶贫办各处室和临沧市、县扶贫办自觉接受州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自觉接受贫困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好协议的内容,严格执行好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营造尊廉、崇廉、助廉、颂廉的浓厚氛围,上下一致推进“廉洁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