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08 15:12:19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

本条是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责任分工的规定。三款分别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于党委(党组)主要包括以下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的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性的主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目标,进行工作部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组织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及时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把领导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对重点工作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的考核,决定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政府(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责任在于: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组织政府(行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廉政勤政和效能建设;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求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与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坚决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作的整体格局中,通盘考虑,统一部署。要及时掌握和认真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腐败现象产生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和掌握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措施。要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全面履行职责。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支持纪委(纪检组)开展工作。对纪委(纪检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实际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并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在执纪办案中遇到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时,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纪检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做纪委(纪检组)的坚强后盾。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负总责,要管住班子,带好队伍,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一管到底。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更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及时召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是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仅自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管好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而且要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的不廉不勤以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参加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加强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