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腐败窝案“一锅端”

发布时间:2014-12-12 16:04:49   来源:大理州纪委

去年以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查办了一起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书记、主任李坚,原副主任马维谭,大理市原副市长(曾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柏建军,区财政原局长马仕聪等人在开发区非晶硅项目、大理技师学院建设项目等项目中,在招商引资环节、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窝案。此案共涉及国家公职人员22人,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过亿。

不久前,大理州对该案进行了通报,主要对李某等4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案释纪,教育警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守住底线,廉洁自律。

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李坚

2006年11月至2012年9月,李坚在任开发区管委会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和有关单位人员贿赂200余万元、港币40余万元和其他贵重物品;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李坚在开发区非晶硅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在对方未履行投资协议约定,明知对方的经济实力存在问题,且开发区国资公司三次书面提出质押担保有异议的情况下,还坚持主持召开管委会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为大理源畅公司提供1亿元的存单质押担保。同时,李坚个人违规干预开发区财政局拨付“金太阳”财政补助资金。最终导致1.5亿多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李坚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此外,李坚在大理技师学院代建项目过程中,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监管不力,违反建设—移交合同规定,擅自用开发区满江片区的5宗土地为建设—移交合同乙方提供贷款抵押担保,李坚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第85条、第127条之规定,给予李坚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23条之规定,给予李坚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于2013年11月14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党委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党政一把手本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主动承担起抓班子、带队伍,组织好、领导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但现实中,开发区管委会原书记、主任李坚不但没有履行主体责任,甚至还带头违纪违法。表现在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在重要事项讨论上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该直接分管的事直接分管,明目张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甚至拉帮结派结成利益团体,大搞权钱交易。他与柏建军、马维谭等人结成利益集团,借组织之名、借集体讨论之名操控着开发区的“生、杀”大权,产生了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的不良社会影响。

大理市原副市长(曾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柏建军

2004年1月至2013年8月,柏建军在任大理市规划局副局长、开发区副主任、大理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贿赂钱物合计人民币90余万元;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和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柏建军在大理技师学院代建项目过程中,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及监管不力,致使建设—移交合同乙方伪造《银行证明书》骗取建设权,随意变更绿化工程及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柏建军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23条之规定,给予柏建军行政开除处分;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已于2013年10月23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个别握有权力尤其是审批权的领导干部,毫无责任心可言,或设卡索贿,或进行权钱交易故意“放水”。上述案例中的柏建军仅凭开发商一个红包或一把手李坚的一句话就随意更改建设规划,随意增加工程量,并且对技师学院这种民生工程质量把关不严,造成项目返工,有几栋楼房至今因质量问题无法投入使用。作为非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造成恶劣影响,必须严惩。

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马维谭

2009年至2013年7月,马维谭在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贿赂人民币54万元和其他价值11万余元的贵重物品;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第85条之规定,给予马维谭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之规定,给予马维谭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于2013年9月5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马维谭无视国家财产损失,搞利益交换。为防日后事发,下苦心把功夫花在做好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财务、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痕迹资料完善上,表面上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规合法,看不出任何破绽,实际上却暗箱操作,违反法规程序,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开发区财政局原局长马仕聪

2005年8月至2014年2月,马仕聪在任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大理经开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共计23.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多次收受他人礼金和佣金,共计人民币144.5万元。

马仕聪在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资金监管责任,放任对方在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未提交设备采购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致使5628万元中央财政资金被大理源畅公司骗取。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第127条之规定,给予马仕聪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于2014年3月22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本该是管好国家和人民钱袋子的财务工作方面的领导,却反其道而行之,置制度规定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意让国家的财政资金流出,最终给不法商人以机会骗取国家资金。作为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的马仕聪,把监督责任丢在一边,只顾充满个人腰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额损失。(尚京云,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