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云南省委制定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规定》要求,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党组)还应当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六种情形: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二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是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六是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规定》明确,党委(党组)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规定》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云南省纪委)